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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法上非正式法源的“典型案件”

  (4)之所以笔者在这里不使用“判例”,是因为我们并没有“判例”制度,只有与“判例”相类似的“典型案件”。当然,我希望通过“典型案件”发展成为比较法意义上的判例法。 
  (5)《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0日发布)。 
  (6)《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2000年6月15日)第3条第5项。 
  (7)《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2000年6月15日)第2条第1项。 
  (8)《行政执行与行政审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总1-4辑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现已出版18辑。 
  (9)《行政审判指导》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现已出版4辑。 
  (10)2005年12月28日至29日在杭州召开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亚洲开发银行主办,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承办的“WTO与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程琥博士在发言中提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这几年将一些典型的、新类型的行政案件,由行政庭作案件评析之后,发给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作参考,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11)郭道晖教授把这种作用称为“参照”,参见《提高判例的法理质量》,载珠海市非凡律师事务所编的《判例在中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因存在“参照规章”的法律规定,为了两者之间有适当的区别,对于典型案件暂且还是用“参考”、“指导”作用为好。 
  (12)当下司法实务中已有这样的尝试,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参阅案例》是该院审判委员会主办的内部资料性月刊,经《参阅案例》发布的典型案例,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相同或类似案件适用法律时可以参照。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24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补充通知》(199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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