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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法上非正式法源的“典型案件”

  地方法院典型案件形式上有“裁判摘要”和“案件事实”两部分构成。“裁判摘要”是典型案件判决的核心理由,由最高法院根据案件的内容提炼而成。如在“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中,最高法院将其判决的核心理由表述为“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仅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名称,没有说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且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哪些具体规定,构成违法,应予撤销” [2](p434-473)。这部分内容可以看成是“典型案件”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案件事实”取材于地方法院的判决书。如果它是一起两审终审的案件,则由最高法院在两个行政判决书的基础上作必要的取舍后,形成案件内容,如“再生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 [3](P518-522)。这部分内容可以看成是“典型案件”所确立的案件事实,在法院比较是否属于类似案件起识别的作用。在地方法院典型案件中,最高法院不公布其案号。如地方典型案件来源于一审判决的,则在最后说明一下本案是否已生效的情况。
  第二种“典型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并在《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它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这类裁判文书的公布,并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而是由“办公厅对拟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必要时,报主管院领导审核” 。(6)笔者将其称之为“最高法院典型案件”。
  最高法院典型案件形式上由“裁判摘要”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两部分构成,如“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P291-295)。 “裁判摘要”部分与地方典型案件相同,它以简洁的语言表述本案的判决核心理由。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则记录了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保留了判决书的原貌。它不仅有案号,而且连合议庭组成人员也不删除,想必这是原汁原味的《行政判决书》。由于最高法院在公布裁判文书时,已经明示了“裁判摘要”,故笔者认为它在形式上符合“典型案件”的要求。“裁判摘要”和“案件事实”的功能与“地方法院典型案件”相同。
  除此之外,最高法院“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商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予以公布” 。(7)这类案件公布的目的不在于它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作用”,更多地是一种教育、宣传的意义,一般也没有“裁判摘要”。另外,由最高法院行政庭编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迄今已公布了29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8)由最高法院行政庭编的《行政审判指导》,迄今已公布了3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9)在形式上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公布的行政判决书相同,但其中若干《行政判决书》已经在《公报》上公布过。依照其第1辑中的“卷首语”称:“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行政审判实践的不断丰富,《行政审判指导》将会更好地发挥业务指导刊物的积极作用。” 因为它们没有在最高法院《公报》上公布,所以这三种方法公布的裁判文书,笔者没有将其列入“最高法院典型案件”范围予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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