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上讲,新折衷说可以解决众多的难题,例如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问题:公司章程中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契约法的原理,自发起设立的投资者签字盖章生效;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细则)的内容受自治法学说的调整,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再比如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性质的认定,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违章行为为违约行为,已经适当履行契约义务的股东或者公司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契约义务的股东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现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控股大股东“掏空”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财产的事例屡有发生,如近来发生的“银广厦”事件、“p t金曼”事件、“济南轻骑事件”、“吉发股份”事件等,在这些事件中,大股东动辄非法转移或侵吞上市公司数以亿计的资产,甚至掏空上市公司,这些控制了公司的大股东把公司作为自己集资的工具,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漠视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新折衷说赋予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具有契约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优化治理结构,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公司的组织成员而言,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就是违反公司的自治法,违章者须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新折衷说为股东诉权的行使提供了法理基础。英美
公司法理认为,划分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原因在于股东作为公司成员享有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利,即个人成员资格权利与公司成员资格权利。所谓个人成员资格权利,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所享有的基于他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入社契约所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除非取得他本人的同意,否则是不能予以剥夺的。所谓公司成员资格权利,则是指作为公司的成员所享有的依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各种决议的权利。个人成员资格权利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股东个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直接诉讼,此种权利不受公司大多数股东决议的影响;而作为公司成员资格的权利受到侵犯,一般只允许公司提起诉讼,仅在例外的情形下允许公司某些成员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注释】作者为济宁学院讲师。
张民安、蔡元庆.
公司法.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