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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的困惑

  大家都知道像康德这样的思想家是我们认为的最伟大的思想家,在他活着的时候就被德国人认为是最伟大的哲学家,但是康德先生一辈子都没有走出过他出生的那个叫哥尼斯堡的小城,他一辈子连个芝麻大的官都没当过,但是他是公认的最伟大的思想家。在西方没有哪个皇帝会愚蠢的认为他自己才是思想家,这就是政教权威分离带来的一个结果。思想、学术方面的事情只有学者们去研究,而政治家不过是一些行政性的、跟思想没有关联的人,来做一些行政事务而已。但是在我们这不一样,我们这谁的权力最大谁的思想就最伟大。这就构成了一个今天争取学术自由、学术自主时非常大的困难,我们需要改变这种状况。我个人在学术写作方面,包括随笔杂文,就从来不引用毛泽东怎么说、邓小平怎么说,马克思过去我引用过,但是也只是作为批评性的引用,是他说的有问题。我们要爱惜羽毛,不要去写那些应景文章,所谓的趋时就是不断跟着时髦走,但趋时的代价就是过时,不断的跟着时髦的人,往往不断地觉得自己已经过时。我主持法学刊物的编辑,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时候,我主持过《比较法研究》的编辑,1995年到这边来,从1999年底年又开始主持《中外法学》的编辑。我所追求的一个目标,就是所发表的文章不可以趋炎附势,在学问的态度上应当是真诚的,要体现学术和学者的尊严。自治,追求自由,我想这是我们普遍的一个追求。但就法学本身来说,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要去研究,对于这些问题,坦率地说,我是有困惑的,不能够说我今天给大家讲的都是确定的,现在提出来一会大家可以一起讨论一下,因为我发现在座的不仅有本科生,还有研究生,甚至还有来自校外的一些朋友。这里只是谈一些尝试性的看法。
  那么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学到底有没有自己的方法,一个独立的,类似于“独门暗器”的这样一个方法?这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我们都知道,“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存在着差异,当我们说“法律方法”的时候,我们说的是司法过程中,如何去进行法律推理,在这些法律推理中逻辑是如何运用的,这种东西叫法律方法。那么“法学方法”是什么?法学方法是把法律作为一种学术或者说科学对象进行研究的途径。我们这里说的是要体现“法学方法”,我曾经跟几位朋友一起翻译了我个人认为非常有意义的一本书《法律与革命》,是美国著名学者哈罗德·伯尔曼所撰写的史诗般的一部法律史著作。这个作品里边,作者用了很大的篇幅去论证西方的大学兴起时代,法学家们在方法论上的追求,他如何把古希腊人所创造出来的所谓“辩证法”运用到法学过程之中,进行分析和综合,并在这个基础上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我们可以发现在《圣经》、早期教会的学说、以及宗教大会所颁布的教令以及教皇所发布的法令中,经常在一个问题上看起来存在着冲突。比方说一个人是否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使用武力。我们都知道,如果有人要打你的左脸,你就把右脸伸过去,是和平主义。但是“教父学说”以及《圣经》本身表明了上帝似乎也并不完全排除武力。比如我们看建一个通天塔这样的一种行为上帝是如何惩罚的,还有一次毁灭一个城市之类的行为。似乎《圣经》里面的学说和上帝本身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矛盾。后来的教父们还有教会所颁布的那些规则之间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我们知道中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格拉提安(Gratian),意大利波罗尼亚大学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他一辈子只写了一本书,书名叫做《冲突教规之和谐》。他一辈子都在用这样一种分析综合的办法,研究如何解决各种不同教法渊源中的矛盾,结合相关规范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对于那种规范的目标指向进行一种分析,最后进行协调。他得出的结论就是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使用武力才是正常的。这样的研究在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中被认为是西方法学在方法论的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但是从方法论意义上来说,我想无论是从司法的角度、从操作的方法的角度、从我们法学的法律人得角度来看,他们所追求的都是可以被加以描述的。当然,在进行这种法律分析的时候,实际上我们是在进行价值上的取舍和平衡。我们可以说法律人所追求的终极性的价值目标上是正义。不像经济学,也许经济学家会更多地强调效率本身,但我们会强调正义的至高无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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