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区分了“政府集权”和“行政集权” 两种性质非常不同的集权:有些事情,诸如全国性法律的制定和本国与外国的关系问题,是与全国各地都有利害关系类事情的,这类事情领导权的集中称为政府集权;另一些事情,比如地方的建设事业,则是国内的某一地区所特有的,集中这类事情的领导权的做法叫做行政集权。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是极度行政分权的,但政府集权达到了很高水平;当时英国政府的权力也很大,政府集权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点,却并没有实行行政集权。[31]如果明了市政政府的概念,托克维尔的话是不难理解的。尽管美国实行联邦制,但只有一部其权威至高无上的
宪法,在
宪法案件的裁决上,只有一个最高法院,
宪法确实实现其效力,保证了法律秩序的统一,
宪法和根据
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是国土的最高法律,与之抵触的州法一律无效。美国式的联邦制,在相当程度上仍然是托克维尔意义上的行政分权。美国大量的地方政府,是本文意义上的市政政府。英国实行的是单一制,但仍然有充分的地方自治,其奥妙也在于英国的地方政府,是市政型的政府。市政政府的广泛建立,与政体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形式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这两种政制下,都可以建立市政政府。另外,这种行政分权与某一个政府机构内部行政权的分配——如在中央政府的某部,大权是放在总部还是让一线的办事处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不是一回事,两者需要分别加以考虑。
市政政府的广泛存在,其优点如上文所述,但我忽略了托克维尔着重强调的一点:培养公民美德。我特别想指出的是,这种意义上的地方自治,不会有任何导致国家分裂或对外虚弱的危险,存在数以万计甚至数十万计的市政政府,分散尽管分散,却绝对与国家分裂无关。
用托克维尔的一句话结尾:只有地方自治制度不发达或根本不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才否认这种制度的好处。换句话说,只有不懂得这个制度的人,才谴责这个制度。[32]
【注释】 Roger L. Kemp (ed.), Forms of Local Government, McFarland & Company, Inc., Publishers, 1999, p.7.
理查德 D. 宾厄姆等:《美国地方政府的管理——实践中的地方行政》,九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页。
Roger L. Kemp (ed.), Forms of Local Government, McFarland & Company, Inc., Publishers, 1999, pp.8-9.
关于美国政府单位的数量,本文没有给出准确的数字,实际上不可能也不必要给出准确的数字,因为仅是特区就处在不断地增加和调整中。从各种著作我们知道大约是80000多,不到90000,如《民治政府》的数字是83000多个(1987年),参见詹姆斯. M. 伯恩斯等著《民治政府》,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1107页。
Roger L. Kemp (ed.), Forms of Local Government, McFarland & Company, Inc., Publishers, 1999, p.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