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如何,不是我们仅仅靠主观恶性、犯罪手段所能比较出来的。事实上许多时候一个贪污犯的危害性要远大于一个杀人犯。因为一个杀人犯只是侵害了其它个别公民的生命权,而一个贪污犯,如一个贪污工程款的高领人其一手造就的豆腐渣工程(如綦江大桥)又会使多少人死于非命,使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造成多大的破坏、使多少个家庭陷入贫困艰难之中。一个灰领人所犯的罪行造成的危害多是暂时的精神之痛,具体的财产的破坏,而一个贪污犯其造成的危害是社会性的,地域性的,其破坏性是长久的难以估量的。况且其一旦丑行败露便携巨款潜逃出境,为求外国欢心保全自己,拿国家秘密国家主权与之交易,甚至借助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不是危言耸听,此例已出。
我不是刑罚主义的主张者,但只是在强调刑罚的宽严不但要适中更要平等,用刑平等又是平等有别轻重有别,不是一概同等,是一个纵横联系的有对比的平等。我主张对那些一时穷困不堪、一时救助不能、一时失去理智的灰领人应予法律的同情;对那些蓄心积虑,隐而不发、无尽贪欲、为害社会鱼肉百姓的高领者予以依法严惩,并不是主张对灰领人犯罪用轻刑,对高领人犯罪用重型,而是在寻求二者间的用刑均衡效果一样。从而消除因身份的不同而造成用刑的不平等。别再让百姓常说: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什么样的国家为着什么人的利益而适用刑罚,是
刑法最为重要的社会政治内容。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消除因身份不同而用刑不平等的不公正现象。这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保护市场经济顺利运营的要求,防止犯罪的要求,又是实现社会公平价值追求的要求、规范
刑法本身的要求、法治的要求,更是实现人权平等的要求,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强调的则是:对高领人用刑轻、刑责不当,也是阻碍我们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尤其是在这反腐倡廉至关重要的历史时刻我们更应注意用刑的平等,对贪官一定要严,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正因为他们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13”我们应该深刻领会这个道理,狠下决心争取实现高领人、灰领人在
刑法面前的真正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