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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罚适用中存在的不平等性规定

  四、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细”度不平等
  对灰领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是针尖对麦芒,只要抓住你,只要怀疑你,你就有罪,不怕你不招,不然的话便大刑伺侯,非得问个“水落石出”,如聂树斌、徐祥林等人的冤案便是如此炮制的。而对于高领人的犯罪定罪量刑则是含糊不清、避重就轻随意整个罪名草率收场。刑法中最典型的就是刑法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万元以上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定刑仅为5年。对此罪名的确定是因为高领人自己说不出来路,便含混草率地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不能不让人理解为这是刑法有意设一“漏洞”对高领人网开一面。因为这些财产总有个来路,不可能是天上掉下来的“大馅饼”,也可以断定凭其工作经验、工作时间、工作中的奉献等都不会获得这么多的财产,但除此之外的哪一种“赚钱”方法如按律定罪都会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刑重许多。假如是其造的则构成伪造货币罪,若是抢的则可能构成抢劫罪,若是偷的则构成盗窃罪,若是贪的则构成贪污罪,等不论按哪一罪名都有可能被处以极刑。这样最后不知是法律出于同情照顾还是有意违背“疑罪从无”的原则而规定了这一不伦不类的不成罪名的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聪明机灵的高领人都会领会到立法的用意,这样“沉默权”便会运用自如,发挥的淋漓尽致,一问三不知、装痴卖呆、装聋作哑的规避重刑重法轻易的蒙混过关;另一方面也为不认真不负责的办案人员草草结案甚至借此“送人情”提供了完美的理由。真不敢想象在已定罪的高领人中又会有多少借此脱身的呢?此种罪名在其它国家的刑法中少有发现,只是新加坡有这样的规定(不过比我们的要具体要严厉):国家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财产或其在财产里的利益有与其已知的收入来源不相符合而该人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满意的解释时,其财产应被视为贪污所得。12由此不同的规定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新加坡贪污腐败现象是世界上最轻的国家。老百姓对我国刑法中这一不平等的规定则戏称为:坦白从严牢底坐穿,抗拒从宽回家过年。
  我国刑法中除以上所述的不平等的规定外还有:有的罪对灰领人有规定而对高领人则无规定如刑法331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罪量刑幅度中高领人的相对不确定刑较多,而灰领人的相对确定刑规定较多等,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赘述。对如此多的不平等规定老百姓有许多怨愤不满,有许多猜疑,且对我们的司法审判机关也产生许多怀疑,甚至谣传四起:“有关方面正拟取消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死刑”、“贪官可能获免死牌”等。诚然,面对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元,刘金宝贪污1400多万元,马德受贿600多万元……这些贪上百万上千万的巨大社会蛀虫无一被处极刑,老百姓不愤懑不猜疑才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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