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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罚适用中存在的不平等性规定

  为此我们首先看一下何谓身份犯?根据人们提出的定义来看,最为人熟悉的定义:身份犯就是根据是什么而不是根据做什么来确定的犯罪。在英美刑法中,身份犯是指具有一定的人身条件或具有特别特征的人。典型的例子就是流浪罪。⑥据此,我们可以把渎职罪、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称为“高领人犯罪”;而“高领人”则是指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在社会中有一定公职身份,有一定权力职位地位的人;把盗窃、抢夺、勒索敲诈、诈骗等罪则称为“灰领人犯罪”,而“灰领人”则是指 社会中没有公职身份或特殊资格条件的普通百姓。当然身份犯具体还包括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定身份的人所犯之罪普通人也可能犯如杀人罪、交通启事罪,妨碍公务罪等,这种不真正身份犯我们不作分析。真正身份犯则是指基于犯罪人的特有身份而决定了其常犯此罪而很少犯彼罪或其身份决定其不可能犯此罪。如贪污罪,是高领人员常犯的罪,盗窃罪则是“灰领人常犯的罪,其身份,职务、地位等决定了高领人一般不会再跑到集市上当扒手,相反,灰领人则根本不可能单独构成贪污罪。”我们不否定身份犯的划分,但反对的是对不同身份犯之间的刑罚适用的过程及结果存在差距之大以致出现的刑罚适用的不平等现象。笔者就以普通百姓的认识理解来分析这诸多不平等之处:
  一、刑罚追究过程的待遇不同
  高领人在审讯或劳改过程中往往很少看到其穿囚犯的标志服,多数如往常一样是西装革履,男性且也很少剃掉头发,虽然法律没有如此规定,但看一看胡建学、刘涌、胡长青等这些高领人在被宣判或在监狱中的镜头便可以知道这些“特殊照顾”的存在。且宪法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同样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有类似的优遇。虽然其它措施仍然可以采取,如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方式,但法律未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何操作,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又怎敢越“雷池”半步。其结果是所谓的“人民代表”乘机逃之夭夭,钻了时间、程序更是法律的空子。这些高领人甚至有的携巨款、国家机密潜逃出境。最高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王建明指出,据不完全统计反1988年以来,在镜外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成功抓获潜逃高官70余名。⑦而未抓获的又有多少呢?据官方2001年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余名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500多人已到境外。⑧现有的惩治腐败政策,恰恰是在必然性和快捷性方面存在缺陷,而主要原因则是其“身份特殊”,使司法人员不敢“冒然行动”。这不得不让我们对“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信条产生疑虑。而这一信条对“灰领人”则十分的准确。还有我们的刑诉法律基原则之一审判公开,但是一旦涉及到高领人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之时则往往以涉及国家秘密等理由不予公开,有些即使公开审理,一般公众也无法获得旁听的机会,连新闻采访也受诸多限制——只有获准的记者才能进入但不能记录。⑨总之,对高领人的这些优待的原因用百姓的话说便是:对之网开一面,以照顾官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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