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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体育运动中的法律问题

  四、德国体育争议的解决
  在德国,体育争议的解决由体育协会根据自己内部的规范成立的仲裁组织进行仲裁或者国家法院来进行裁决,而且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用尽体育组织的纪律性程序后将争议提交仲裁。德国体育协会设立自己的纪律性裁决机构的根据是《德国基本法》第9条的规定,据此,许多国内体育主管机构(体育协会)在其章程、规范或条例中规定,它们内部特有的仲裁机构,或类似仲裁的机构,或其它作出决议的机构对与该体育协会主管的体育运动有关的问题和争议具有管辖权,或者是排他性的管辖权。有时它们拒绝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或者甚至惩罚意图将争议提交法院的当事人。体育主管机构的这种目的在于在体育主管机构的权力范围内,体育运动队、俱乐部、运动员、选手以及其他人都要受此类规定及其裁决机构的约束。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尽管有主管体育机构(体育协会)的此类内部规定,受损害方是否能在德国法院提起针对体育主管机关的诉讼?受损害方是否必须首先向体育主管机构的裁决机关申请用尽其内部救济?德国法院会审查体育主管机关的裁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吗?体育主管机关或体育协会的章程或其他内部文件关于其成员或分支机构放弃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或特权是否有效?
  与一般的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不同的是,体育主管机关的内部条例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当事人可以将该裁决上诉到德国法院。另外,德国法院认为德国国内许多体育协会的裁决机构并不具备《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025条规定的意义上的一个真正的仲裁庭所要求的标准,因为这些组织的成员都是由有关的体育协会选出的,在裁决特定争议的时候运动员并没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因此,并没有正当的理由来拒绝德国法院对德国体育组织所作出的体育裁决行使管辖权。只有当事人自由地和有意识地缔结合同,同意建立独立公正的裁决机构,该机构有权进行诘问并且有能力公平、客观地做出裁决时才能排除国内法院的管辖权。当国内体育主管机关的裁决机构(如体育协会的裁判庭)符合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真正的仲裁机构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时,德国法院的审查通常是有限的。而若不具备这些条件,德国法院将要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裁决的作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否遵循了体育协会自己制定的实体和程序性规范,裁决所列举的事实是否是正确的和完全的,以及裁决是否公平等。
  尽管许多体育主管机关的裁决机构不被看作为真正的仲裁庭,德国法院一般还是愿意就诉讼请求的是非曲直以及诉讼中间的临时救济进行审查,而不考虑体育主管机关的章程、规范或条例甚至意图排除此类司法救济的合同的规定。德国法院通常要求未来的原告要到主管机关的裁决机构申请裁决其争议以用尽自己的救济方法,除非它是因为毫无理由地拖延或是不公平的或在特定情况下是毫无意义的。 不过通常情况下德国法院仅仅对有关的法律问题行使上诉审查的权力,法院会尊重体育协会在符合其规范和法律的情况下对违反其规范和条例的行为实施纪律性处罚措施的自治权。法院只能就某体育协会所作出的具体的某一裁决是否合法来进行判决,它们没有权利来取代体育协会的裁判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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