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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体育运动中的法律问题

  至于司法干涉兴奋剂争议的案例,比较典型的是克拉贝案。世锦赛短跑冠军克拉贝因为服用兴奋剂而被国际田联禁赛,克拉贝开始上诉,慕尼黑地方法院于做出克拉贝胜诉的判决,国际田联须对她赔偿损失。但是,国际田联是否接受这个判决。这个举世皆知的兴奋剂争议反映了国内和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反兴奋剂规则之间的冲突以及不同管辖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其体现的是《欧洲反兴奋剂公约》的执行遇到了严重的挑战。德国法院承认克拉贝服用了兴奋剂,但不接受国际田联所作出的禁赛四年的处罚标准,因为其违反了德国宪法。至少在德国,服用兴奋剂而导致自动禁赛被认为是不合宪的。 该案例引起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体育组织裁决在不同国家能否执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宪法保护的程度是不同的。在欧洲这也就意味着运动员的国籍不同,其所享有的权利也可能会有差别,如果其违反《罗马条约》、《欧洲人权条约》等时更是如此。
  最新的进展是,2006年11月中旬,德国政府已经向德国联邦参议院和联邦议院提交了“反兴奋剂国际公约”草案。德国将于2007年第一季度正式认可这个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5年10月通过的旨在反对兴奋剂的法律文书。由于执行该公约对于德国联邦、各州及地区不会带来额外的花费,而且符合德国的利益,因此该条约获德国批准几成定局。
  (七)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
  2006年德国世界杯促使很多商家寻求国际足联的赞助商地位以及广告促销活动,这个市场具有极大的竞争力,也促使国际足联的官方赞助商们去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其他的商家也在尽量利用世界杯去进行市场营销活动,这也导致国际足联在2003年9月颁布了《国际足联标记使用准则》,强调保护2006年世界杯的“标记”并且声明只有经过授权的实体才有权从商业上利用这些标记。
  其实早在2004年5月,德国联邦法院判决的Obermaier诉欧足联的争议表明对体育运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会遇到一些风险。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表明,没有涉及权利拥有者(欧足联)的单纯一项比赛的名称不是提起商标保护的充分理由。该判决的影响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比赛组织者而言,与体育比赛有关的商标权的保护是很困难的,通常会遇到伏击式市场营销问题。由于有关标记缺少“比赛权利拥有者”这样的特殊提示,才导致德国法院作出了那样的判决。因此,比赛组织者应当选择一个更加鲜明的、可以表明比赛权利拥有者的标记称号进行注册保护。有关比赛的标记与比赛组织者的联系越多,对经过商标注册后的标记的保护就越容易。其次,对于体育用品生产商而言,其使用的标记的装饰作用越接近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商标拥有者寻求保护就越困难。商标权拥有者面临的不仅是纯粹的装饰性的标记,还要去处理有关标记的相同或者相似性问题。因此,如果想要避免类似修饰所产生的问题的话,体育用品生产商应当选择使用具有明显特色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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