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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体育运动中的法律问题

德国体育运动中的法律问题


黄世席


【全文】
  位于欧洲大陆西部的德国在国际体育运动领域一直有着惊人的成绩。冷战时期,前民主德国和前联邦德国分别在历届奥运会上取得了辉煌的战绩。1989年随着两德的统一,德国的体育实力显著增强,原先各自的优势项目继续得到发展和提高。田径、游泳、赛艇、足球、网球、冰雪,都是德国队的传统强项,譬如其男子足球曾经获得世界杯、欧洲杯。2006年世界杯足球赛在德国的举办更是彰显了德国在国际体育运动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对德国的体育与法律的关系进行分析也是必要的。而从政治角度来讲,议会制度和联邦特色是联邦德国的基本政治结构。自从1990年东、西德合并之后,几乎从政治、经济、文化到体育运动的所有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譬如在体育运动方面,由于新增加了五个州,整个德国的体育制度按照西方的模式进行了重新组合。而由于联邦制的特点,各州在社会和政治上享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权,包括学校体育、体育科学训练在内的教育和文化领域都属于联邦各州的管辖范围。另外作为欧盟成员中人口最多和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德国在欧共体一体化过程中的作用也是关键性的。
  一、德国体育运动的权限划分
  与大多数在其宪法中对体育运动加以规定的国家不同的是,德国宪法(基本法)中并没有涉及体育运动的专门条款,在德国也没有专门的调整体育运动的联邦立法。尽管如此,德国宪法中也有几条保障运动员和体育协会享有免受政府和民间团体干涉的基本自由的规定,譬如保障人身自由的规定(第12条第1款)、组建协会自由的规定(第9条第1款)以及保障自治权的一般条款(第2条第1款)等。与德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概念相一致,这些规定保障了体育活动的自由和免受非法干涉,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施加某些限制。
  根据第12条第1款的规定,职业运动员从事体育活动并把其作为一种职业的自由得到了保护,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有关法律规定可能会对这些自由加以某些限制。此外,该款规定也保障职业运动员免受其他民间团体的干涉,此类问题通常是与运动员参加体育比赛的权利相关的。解决这类冲突通常需要两个步骤:首先是有关的特殊规定确实侵犯了职业运动员的权利,并且这种侵犯不是想象假定的;其次,对该条规定的自由权必须与其他团体尤其是体育协会的自由权加以权衡。由于大多数的体育活动都是由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协会组织的,因此第9条保障的体育协会活动自由是体育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一方面保障在组建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协会的时候免受其他的非法干涉,另一方面其与第19条第3款在一起保障了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协会的自治性,包括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协会通过自己的组织结构和程序的自由以及制定有关组织章程和条例的自由等。因此,从更广义的角度来讲,第9条第1款保障体育运动价值和道德的发展与演进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直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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