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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污染案:法学与经济学的对话

  据说,11月13日,在爆炸发生前3个小时,已经出现了进料系统故障,目前不清楚如果当时处理及时,按照操作规程是不是可以避免这一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的时候正值白班,现场的10多个人多为技校刚毕业的青工,没有人会处理这样的事情。那么这里不得不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当前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对于维修设备和技术升级还有人才的投入不足,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这个问题在上一次的重大事故——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件中已经充分暴露过,高级技术工人的断档会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巨大隐患。
  近两年,吉林安监局对吉化有过三次爆炸记录,死亡7人,受伤7人。也就是说苯氨车间的爆炸在近两年来并不是首例。
  现在来看第三个人,12月6号下午,吉林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王伟被发现在家中自缢身亡。同一天下午,11.13爆炸事故及重大水污染事件国务院调查组正式在北京成立。调查组的成员是国家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是安监局的副局长,监察部的副部长,国务院国资委的副主任,环保局副局长,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吉林省副省长,黑龙江副省长。这是一个超重量级的调查组,全是部级以上干部,调查组下面还设了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三个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介入了调查。在此之前,11月4号也就是爆炸发生的第二天,王伟在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宣布:经检验,现场未产生大的空气污染,他是在爆炸发生后第一个做出表态的政府官员。在前一天的现场抢险中,王伟是居民疏散组的负责人,成功的组织了大型的疏散活动。王伟是吉林人,东北工学院冶金专业,博士,从政之前,在吉林市的一家铁合金集团工作,前后担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职务,该公司也是中国最大的铁合金企业。1998年到2001年期间,王伟担任吉林市科委主任。2001年受选派赴新加坡学习经济管理,历时一年半。返回吉林市后先担任电子工业局局长、市委常委兼市委秘书长等职务。2005年夏天担任副市长。分管的范围是安全生产、工业和交通。
  在吉化爆炸事故之前,王伟亲历过一次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10月14日,两辆装载着危险化学品的车相撞,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抢险,才避免发生爆炸。此次吉化爆炸事件发生后,11月23日,王伟陪同吉林市市委书记一起前往哈尔滨,向受害者就松花江污染事件表示歉意。据了解,王伟在当地的口碑不错,属于典型的知识分子性格,喜欢钻研,有时性格比较内向。
  我们回顾事件本身的目的,是告诉大家在考虑某个问题的时候最好能弄清楚它的背景。对于事件的整个来龙去脉,或者说是事件的整个过程,要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发表评论,否则是难以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
  刚才高老师已经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总结,对她的分析我都是赞成的。对于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问题,两位经济学博士向法学提出了挑战。关博士之前提到了政府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一头是GDP考核指标,一头是结构性的环境隐患。面对像松花江污染这样的严重的问题时,我们还能只追求效率吗?只追求GDP吗?只追求个人的升迁吗?关博士还提到了一个问题,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是不愿花很多钱去治理污染的。那么政府应该做什么,政府能和企业同流合污、一起损害百姓的利益吗?刘博士也以玩笑的口吻提出了严肃的法律问题。在这么多的事件面前,法律的效力何在?法律何以得到实行?不是有那么多的法律吗?不是有那么多的制度设计吗?在无数次的爆炸面前,法律何在?这些制度的安排为什么会存在问题?为什么非要等到主席到哪条江里去游泳的时候,那条江才会变干净?问题背后的原因是什么,需要研习法律的人深思。
  从整个事件中,我们能够发现很多问题。最近,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首先是对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污染企业进行排查,再就是和监察部联合发布了问责制的条例。不能说这些措施没有一定的效果,但这样几条就可以解决中国的环保问题吗?问责几个官员就能解决问题吗?我们并不是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是没有环境保护法、不是没有水污染防治法。我们看到的现实是中国环境立法最繁荣的10—15年也是中国环境污染达到最严重程度的10到15年,这是为什么?
  出现这种结果大致有三点原因:一是法律制定的不好,以至于不能实行,因为法律本身不能很好地调整社会的利益。二是法律制定的很好,但是离我们国家的现实很远,是别人的好法律,是美国的、日本的好法律,却不是中国的好法律;法律没有实施的条件和实施的背景,没有相应的文化土壤让它生存。三是虽然法律制定得好,但却得不到执行,法不责众,所有的人都去违背法律的时候,法律还有意义吗?我始终要问大家一个问题,中国的环保问题是什么?中国的环保法律是什么?似乎不那么简单,不是一些法律别的国家有我们就应该有,一些制度别人能用我们就当然能用。
  刚才的事件回顾还告诉我们,所涉及的方面绝对不仅仅是环境法的问题。还有区域经济发展问题、企业经营管理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政府的决策问题等等;还有公民的权利、政府的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等,这些都不仅仅是环境法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要避免松花江污染的悲剧重演,绝不是环境法单独可以做到的,这是一个系统的法律问题。
  所以我想松花江污染案在中国算不上最大的污染事件,比它严重的事故有很多,但因为它是一个国际性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媒体的曝光度达到相当程度,让我们了解得更多、也更充分。在数个环境污染事件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模式问题,是行政体制、管理体制问题,是中国企业经营管理的问题,是中国的文化传统能否适应环保要求的问题,以及我们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有赖于整个体制的变革和文化传统转变的问题。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我在做环境法研究,眼睁睁看着这么多的人权利受到损害,却连法院的门都进不了,这是一个悲剧,这个悲剧的原因,确确实实是因为环境法的不完善。公民的权益何在?他依凭什么提起诉讼?就刚才有同学提到的私人权利救济问题来看,松花江污染事件中的民事责任并不那么简单。因为爆炸而遭受污染的当地居民已被政府疏散,未必直接受到水污染损害。松花江流域沿途除了吉林以上、哈尔滨以下的那些人,在真相被揭示前是否喝了松花江的污水我们不能确定。而从哈尔滨开始,政府直接采取的措施是不使居民喝松花江水,而是由企业分片包干,向居民供应洁净水,保证每人每天有几瓶水可饮用。这些水并不是政府买单,而是企业出钱。现在哈尔滨的居民并没有直接饮用污水,而是喝企业供应的矿泉水,因此他们并没有直接受到污水的危害,而是采取了避免危害的措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依据什么来主张受污染损害的权利?还有一个问题,那些出钱买水给居民的企业,他们问谁要钱?是直接向污染者主张权利,还是向要它们买水的政府主张权利?
  除了私人救济的问题,还有松花江整个生态系统保护,不仅是水生态系统,还涉及到生物、动物,及其他一些植物。在我国,一切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对于整个松花江流域的污染,谁来主张权利?谁来要求赔偿?另外,吉林石化是中石油下的一个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要起诉,谁是被告?谁来承担责任?吉林石化和中石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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