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双苯厂的失效,既有企业的责任,也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单位的责任,也就是吉林市环保局的责任。企业没有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来做,追究其责任的主体是环保部门,所以主要的责任在于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既负有事前的管理不严之责,又负有事后的监督不力之责。
2)、污染通报制度执行不力
环境法律的一些规定是针对污染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处理的,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如果处理措施得当也可以防止污染出现或者扩大。就双苯厂而言,在爆炸事故发生之后,如果处理措施得当,将消防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再进行排放,一些不利影响还是可以减轻甚至是消除的。
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
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
二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但是我们很遗憾的看到,双苯厂发生爆炸的当时,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错过了防止污染的最佳时机。至于其有没有向当地的环保局及时报告,我们还不得而知,事件的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从11月13日中石油吉化公司车间发生爆炸,到黑龙江21晚宣布哈尔滨22日开始全城大停水的这一段如此长的日子当中,应该有的松花江水污染的报告记录为零,吉林省环保局承担严重的失职之责。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如何追究环保局这个行政机关的责任。按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吉林省环保局应当承担惩罚性的行政责任,责任形式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应该说这样的处罚相对于松花江的污染来说还是很轻的,而且由于吉林市副市长的自杀,估计对于行政机关责任的追究将大大折扣。所以这里也暴露出另外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也不仅仅是环境法所面临的,那就是如何实现对行政执法者执法的监督,这是我们可以深入考虑的。
2、环境应急机制的不完善
松花江事件还暴露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缺陷,那就是处理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紧急应急机制的不完善。松花江污染事件不是一个特例,据统计,2001年全国发生各类污染事故1800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2亿元;2002年全国共发生11起特大和重大污染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近3000人中毒;2004年第一季度我国就发生突发性重大污染事故8起;2005年,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同时,并引发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没有高度重视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工作,应对突发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应急信息的报告和反馈工作不力,环境应急监测能力不足。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和综合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只有一些以单项为主和以单个部门为主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这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是完全不够的。尽管王玉庆副局长将责任归为吉林省对松花江污染的隐瞒不报错过了紧急预案的启动,但是我们考察一下这我局长所说的紧急预案就会发现,这里也存在很多问题。我校戚建刚老师在《法学》06年第一期发表了《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凸显我国环境应急机制的六大弊端》一文,从整体的环境应急机制缺乏法律依据、环境应急机制的部分组成要素的运做也缺乏科学性,包括:预警监测不准确,应急信息通报不及时、不充分,应急储备不足,应急评估失灵。几个方面谈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所暴露出来的环境应急机制的弊端,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一下。
张一粟:
郭博士谈了这次污染事件中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以及环境通报协调的不足。事实上,该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我们最关注的也许是民事赔偿、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甚至是国际责任等问题。我认为民事诉讼的问题是最复杂的,比如400w居民的损失谁来赔?还有大家熟悉的贺卫方等北大师生的诉讼经历。这个案件中折射出来的一系列问题是我们今天所无法穷尽的。
我们今天到场的听众有各个学科的,我们研究所的师生加起来可能不够两排,下面的事件就留给大家,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某研究生: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吕老师,因为吕老师也在法院工作,我想请教一个诉讼相关的问题。(笑声) 我发现上面的发言都没有涉及私人救济的问题,因为我是学民商法的,对这个问题比较关心。我的疑问是松花江污染造成私人损失如何处理,比方说以哈尔滨为母亲河的那些人,他们如果以自己受损失起诉到法院,法院会不会受理?
张一粟:
这个问题跟我刚刚提的哈尔滨400万居民的损失由谁来赔相似。下面我们把话筒交给吕老师,由吕老师来回答这个问题。(掌声)
吕忠梅教授:
我这样有点喧宾夺主,但问题既然问了,我就做个回答。松花江污染引发现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以及国际民事责任都通过不同的渠道已经提到法院来了。法院经过反复研究,认为案件的受理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依据。就整个松花江事件看来,在“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对此也作出了回答,认为目前不具备受案的条件。我个人认为,目前松花江案件私人救济途径的确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但说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适,但对于受案后如何处理却的确没有程序法规定。这样大规模的案件受理以后,涉及的将不仅仅是哈尔滨400万居民的利益,还包括整个松花江流域的生态环境,甚至还有俄罗斯的利益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这个案件即使予以受理,也要非常慎重,我想这个考虑可能是更现实的。这位同学的问题恰恰是今天应该涉及而没有涉及到的。该案凸现的问题是我们环境法完备吗?刘博士刚刚说环境法已经很完善了,因为他不做环境法研究,这样说不为过。但如果是做环境法的人说的,(笑声)那就是大问题了,如果环境法完备的话,为什么如此重大的案件法院没有依据受理呢?为什么不能依据它去主张权利呢?你能说环境法很完备了吗?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我可以很断然的下这个结论,如果研习环境法的人说环境法很完备,要么是无知,要么是不负责任。(掌声)
某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