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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污染案:法学与经济学的对话

  马克思的人、社会与自然相互关系学说告诉我们,人与社会面对的自然界,是人自身的自然与人身外的自然的统一体;自然界所面对的人,是有机身体即血肉之躯与无机身体即外部自然界的统一体。因此,任何符合人类本质的发展,总是表现为以人为本与以生态为本相互交织、相互渗透,融合着起作用。由此决定了以生态安全建设为核心的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路标,应该是实现人的有机身体和无机身体的和谐发展,是人类生态、社会生态和自然生态的协调发展。我们针对现实的生态失衡、人态失调、心态失和,必然要把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社会)、人自身三大和谐协调作为生态安全建设的价值原则、根本目标和运作航标,从而提出自然生态安全、人类生态安全和社会生态安全一体化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理论范式。
  生态安全是综合性安全,是人、社会与自然有机整体的社会系统、经济系统、生态系统全面发展工程。由此决定了构建生态安全保障系统要求实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生态化,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经济生态运行与发展的全面绿化的基本构想,形成生态安全保障体系总体框架,使方案的实施能够提高人、社会与自然界的生态防范能力、这是一场彻底的生态革命,这就是生态安全保障体系的总体构架。
  张一粟:
 谢谢刘老师的精彩发言,我想刘老师平时一定是一位很受欢迎和有魅力的老师。刘老师主要从松花江污染案引出我国应建立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分析了我国目前生态不安全的现实和理论根源,并提出生态安全保障体系的思路。我们研究所也很重视对生态安全的研究,前不久吕老师主编由高教出版社出版的第一本法学案例教材《环境法案例辨析》中就有两章研究了生态安全和生态侵权的相关问题。
  我还想补充的一点是,刘老师提出的“四大文明”尤其鼓舞人心,让我们看到了环境法的希望。如果说物质文明主要体现为经济学以及民商法、经济法等学科研究,精神文明由哲学等人文科学来体现,政治文明由政治学、国际法等来体现,那么生态文明就应该给环境法等留下了用武之地。
  好的,我们再请出小郭老师,看看她如何从法学角度进行分析的。
  
  郭红欣博士:
  一、松花江事件的发生的直接原因
  主持人已经介绍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整个脉络,我所关注的是松花江发生水污染的原因,也就是松花江水体受到污染的直接原因。根据11月23日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经过鉴定得出的结论,松花江水体受到污染的直接原因是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消防人员用水冲洗爆炸现场时,制造苯原料的硝基苯与其他有机物一起被冲刷出来,并被当成污水排放,流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的水体受到污染。由此可见,松花江的水体污染纯粹是一场人祸,是人为原因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为这一事件而辞职。环境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如此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呢?我今天主要从这个事件的发生对环境法进行一些思考。
  二、环境法制存在的问题
  1、环境法的执行不到位
  环境法侧重的是预防,是要积极的、在一定危险性产生之前就预先去防止其对于环境及人类生物的危害性的产生,并持续的致力于基本环境生态的保护和美化。对于预防原则的贯彻实施除了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以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国家的环境行政管理,采取禁限许可等法律手段,控制、引导行为人的行为朝着有利于环境的方向发展。环境法设计出了相应的制度贯彻实施预防原则,如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等。但是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现实执行中的失效,环境法律规定执行的不到位。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失效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事前的评价,可以促使建设项目在设计的时候,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这种影响,国家通过行使审批权及时对建设项目提出改进要求,监督建设项目采取措施降低其对环境的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目的。所以说,如果这项制度执行的好的话,很多环境污染事件是可以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我们再来看松花江水污染罪魁祸首的这家双苯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的要求,该厂的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那么对这家企业所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就其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对其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论证,也就是说要督促企业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环境,对于这家重型化工企业来说,环境保护不仅仅包括工厂日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污染物质的处理,还应当包括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对于该厂设立时如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在此次爆炸发生之前,2001年该厂也发生过爆炸火灾,附近储量达3万1000立方米的21个苯罐和储量240立方米的氢罐受到严重威胁。这充分说明该厂对环境是具有潜在重大影响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7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也就是要进行后续环境影响评价。从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来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这家工厂的行为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可以说这个制度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失效了,爆炸事故发生后,对于爆炸的处理还是采取了传统的消防灭火的措施,而且任由消防污水排放到松花江,按照常理,双苯厂是一家大型的化工厂,对于可能发生的爆炸等意外事故,应当是有所防备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处理意外事故的措施也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污染的发生,如果双苯厂事前对于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应急处理设施建设的好的话,那么污水就不会排放到松花江,这次的污染事件也就可以完全的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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