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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需要牢固树立的几种工作理念

  (三)增强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刑事诉讼活动只有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才能妥善解决法律所要解决的社会冲突,使犯罪人受到应得的打击,同时防止冤枉无辜,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在这个意义上,克服传统的“有罪推定”思想,增强坚持“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态度,直接影响到检察工作的实践。证据不充分,证据之间的矛盾疑点得不到合理排除,就不能够证明有罪。而如果对一个无罪的人,即使将一个轻微的罪名强加到他身上,那也是绝对的不公正。严而不准等于不严,严而不准就是不公。“疑罪从无”可能会放纵罪犯,但决不能去冤枉无辜。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宁愿“悬着”,也不能“冤着”。因此,必须坚持证据观念、证据标准和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当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发生冲突时,必须服从法律事实。
  (四)增强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现代刑法具有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两大功能,并以此来协调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最终实现刑法的实体公正。公正的程序是追求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实体公正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程序,如果连程序都做不到公正,又何谈实体公正?规范执法是执法程序公正的要件,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由“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转变,在检察工作中既讲求办案结果的正确性,又讲求办案过程的合法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真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增强文明执法的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文明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方法和惩罚犯罪的手段两个方面。随着法治的进步,刑事司法文明化的步子会越迈越大,公众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检察人员必须坚持文明执法,用文明的方法和手段去收集和提取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文明办案的原则,不能用简单粗暴甚至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手段去打击犯罪。要坚决摒弃特权思想,坚持充分尊重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统一。
  (六)增强人权保障的理念。执法工作是处于多种利益冲突之中的,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涉及到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乃至对他人生命的剥夺,因而更应当增强人权保障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检察工作必须贯彻《宪法》明确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坚决预防和杜绝不尊重人权或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真正做到从以权力为本位的刑事司法到以权利为本位的刑事司法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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