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工会在工资调整中发挥作用的具体模式。
前文已经表明工会具有在中外合资企业的工资调整中作为企业的协商者和合作者的地位,进一步的问题是工会如何以这种身份参加工资调整活动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没有具体规定,相关的规定散见于《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工会法》中。
现在试从这些分散的规定中提炼出统一的模式来。
(一)、工会的权利来源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
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
51条第2款,“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首先,职工代表大会,这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要组织形式,工会相当于职工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
本质上来讲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权利渊源是全体职工。
从形式来看,要求职工代表在空间上聚集一堂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或表决,在现实中往往很难做到,因为有的大型企业职工代表可能散聚各地,即便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会议的形式也很难完全统一会议召开时间。从内容来看,要求就某一待决事项取得全体职工一致同意在实践上毫无可取之处。因此全体职工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代表机构以行使权利几乎是必要的。
《
劳动合同法》第
4条2款“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在提出方案和意见后,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从该条可以看出,全体职工行使权利的决定性环节是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二)、工会作为最后的环节如何参与企业工资制度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