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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三、原告偏颇:何时得出“当场死亡”这一结论?
  如果在救险之前,则救险——无必要——无险可救,所有的损失也必然无必要。
  如果在救险之后,则救险——有必要——生命必救,恰当的损失也必然有必要。
  事实证明是后一种情况。
  四、初审法院认证过程中的不妥:
  1、“估价鉴定书,不能证明交通管理机关在履行职务中有违法行为。”当然不能证明,这也不是原告举证的证明目的。其证明目的仅仅是:证明车辆损失价值。法官歪曲其意。
  2、“原告提供的被告的答辩,不具有合法性。”恐怕是——驴唇不对马嘴吧?应该是:不具有关联性,或证明目的不适当。
  3、法官所采信的原告证据3,其表述的内容与原告的举证内容是——驴唇不对马嘴。
  4、法官所采信的被告证据2,其表述的内容与被告的举证内容依旧是——驴唇不对马嘴。
  五、警察的行为过程:
  1、接到报警,迅速出警。
  时效是判断警方是否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准。迟到的救助是无效的救助。延误出警即有可能构成违法。本案警方在这一点上——立于不败。
  2、生死不明,立即抢救。
  准确判断险情状态是采取有效行动的前提,否则只能“南辕北辙”。由于客观限制,警方无法直接准确判断驾驶员的生死状况,于是遵循人类的一般经验法则:不明从生(即推定存活)。本案警方在这一点上——无懈可击。
  3、损害最小,从轻到重。
  在财产的损害方面,“两害相权取其轻”,也是人类的共同理性。从警方先后所采取的层层递进式的不同救助方法可以得到印证。本案警方在这一点上——无可指责。
  4、均衡得失,舍财保命。
  在生命与财产之间不能两全的情况下,答案是唯一的。本案警方在这一点上——理直气壮。
  5、别无他策,只能破门。
  在有限的选择范围内,尽其最善,就是最高境界。本案警方在这一点上——可以无忧。
  六、警方是否做到了上述各项,就可以——无虞矣?且慢!
  前面已经论述警方在失火以前的各种行为均正当且合理。但还要接着继续分析。
  致损是事实,但是致损并非赔偿的唯一要件。违法致损才须赔偿。
  警方在救险过程中存在违法吗?至少可能。
  失火者,过失引起火势也。1、火势是否必然引起?是否引火无奈?起火的原因可能是气焊切割产生的火花与事故车辆泄漏汽油所致。假如事故车辆汽油泄漏,警方发现没有?如果没有发现合乎情理吗?符合一般人的一般判断标准吗?如果发现,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扩大泄漏并且切断泄漏汽油与火花的联系了吗?如果这样的要求不合理,请说明理由。如果这样的措施不可行,请说明理由。2、火势是否必然不能扑灭?是否灭火不力?“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是指什么?“火势较大”到底有多大?“事先准备的消防器材无法将火扑灭”,为什么?是不是事先准备的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不符合正常要求?如果事先准备的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符合正常要求,是否可以扑灭火势?在现有条件下虽然做到了最佳选择,但是,现有条件本身——是否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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