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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左氏评析《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左明


【全文】
  一、问题:本案的案由?
  题目表明的是:行政赔偿纠纷案。而案例中的表述是:“原告不服不予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纠纷到底应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到底是何关系?如果学艺不精的话,这个问题就可能会把人给难住。
  现行理论没有能够针对上述问题给出合理答案。一般认为: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之一种。在一般教科书中,行政赔偿诉讼的内容是写在行政诉讼的框架之内的。殊不知: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有——天壤之别。行政赔偿诉讼是民事诉讼之一种,而绝非行政诉讼之一种。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只被赋予了一种职能: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审理的结果只能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展开。通俗地讲,通常仅限于:Yes or No(即合法或违法判断)。除此,便无所作为了。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万事皆休。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由于不合法而引发的应由被告所承担的所有各种法律责任,行政诉讼皆——无意过问。现有的:撤销之诉、变更之诉、重做之诉、履行之诉、确认违法之诉,都不涉及违法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换句话说:违法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在现行的行政诉讼中——是空白!!!
  行政赔偿诉讼,无疑是法律责任之诉,是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下(通过行政诉讼),进一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相应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赔偿责任)的一种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的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是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造成损害之后的自然延伸,是在先的行政诉讼的关联诉讼。其本质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作为侵权人的特殊民事诉讼。
  “千古难题”终于解开了。遗憾的是:违法行政主体的其他法律责任仍处于空白状态!
  二、诉因。
  到底是诉“不予赔偿决定”,还是诉具体致损的违法的行政行为?这就必然牵引出“臭名昭著”的“先行处理程序”(即赔偿请求人在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必须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先行处理程序”无异于“与虎谋皮”,这一点相对人是“很清楚的”。但法律却强迫相对人去“虎口拔牙”。)。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损害,该相对人直觉想到的就是——抚平创伤——单独提起赔偿之诉。但赔偿的前提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这是目前所确认的归责原则),而相对人通常是不知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是需要提起一个行政诉讼来完成的。因此,需要一个前置的行政诉讼,才有可能达到行政赔偿的“光辉彼岸”。本案中,如果需要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也必然是诉具体致损的行政行为。若要诉“不予赔偿决定”,完全是——无用功。
  都是“先行处理程序”——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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