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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排他与看得见的程序作用

  “以听证笔录作为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唯一依据是被各国行政程序法普遍接受的命题”(见戚建刚、孙铁峰:《听证笔录的法律思考》,《法学》1998年第12期) 
  “行政行为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即以经过听证记录在卷的证据为事实根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悉的和未质证的证据为根据,行政认知除外,这就是案卷排他性原则”(见刘善春著:《行政诉讼原理及名案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03页) 
  “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价值集中到一点,即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听证笔录的这一价值是听证程序本身法律价值的必然表现。”(见黄学贤:《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然而,《行政许可法》关于听证笔录案卷排他性原则的规定,毕竟只适用于行政许可行为的作出,而不适用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实施。案卷排他性原则要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的作出,有赖于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见叶必丰、贾秀彦:《从行政许可法看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也应当采用案卷主义,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听证笔录,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不能再采纳听证笔录以外的证据。”(见甘文:《案卷主义的价值及其限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人大复印)2005年第11期)  
   王名扬先生在分析美国正式听证程序裁决的案卷构成时明确指出:“全部听证的记录和文件构成案卷的一部分,除听证的文件和记录以外,案卷还包括下章所述裁决程序中作出的和收到的各种文件和记录。行政机关的裁决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和未论证的事实作为根据,这个原则称为案卷排他性原则。”(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93页) 
   《联邦上诉法院判例汇编》第2辑第269卷第221页。 
   参见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30-332页。 
   这里的正式程序是指经过听证程序的,非正式程序是指不经过听证程序的。 
   (美)白维贤、金立法:《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实施和当前主要问题》,刘莘译,载《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暨行政程序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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