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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排他与看得见的程序作用

  相反,如果不实行案卷排他原则,程序的作用就是无法看见和确定的。因为不实行案卷排他原则,事后,行政主体到底怎样对待程序中的事实就都由行政主体自己决定,我们就彻底失去监督行政主体按照行政程序裁决的根据和标准。这样程序的真相虽然通过案卷是可以看见的,但程序的作用是看不见的,不确定的。
  2.程序中认定的事实因素与法律因素为作出行政行为的唯一依据
  当程序的作用是看得见,而且任何主体都无法掩盖时,程序的作用就是有保障的。这时我们就可以按照案卷排他原则的要求,监督行政主体以案卷为作出行政行为的唯一依据,以案卷中记录的事实为作出行政行为的唯一依据。而这本身就是监督行政主体以程序中发生的事实为作出行政行为的唯一依据,以程序中认定的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根据。同时,这也是监督行政主体把程序之外的因素,如不正当的权力因素、金钱因素、人际关系因素等完全排除在行政行为之外。这样就能确保行政行为是由程序决定的,是程序自然而然走出来的。
  3.程序的功能和价值得以实现
  当行政行为完全以程序中认定的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为根据,程序之外的因素不再对行政行为有任何影响的时候,程序就不再是依附性的,更不是装饰性的,或可有可无的了,从而正当行政程序应具有的功能和价值也就实现了。
  
【注释】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 
   因为行政案卷由行政主体制作,又由它保管,所以案卷内容经行政主体知悉和论证不成问题,关键是要经行政相对人也知悉和论证,这才是案卷排他性原则所要达到的最主要目的。 
   参见季卫东著:《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4页。 
   持这种观点的论述几乎比比皆是: 
  “案卷排他性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不能背离笔录,必须以笔录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正式听证的核心,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以听证笔录的记载为依据,听证制度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法律价值,变得毫无意义。”(见唐建强、王斌初:《论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之案卷排他性原则》,《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所谓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听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即以经过听证记录在卷的证据为事实根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悉的和未论证的证据为根据,行政认知除外。” (见金光明:《案卷排他性: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的规则运用》,《政法学刊》2005年第3期) 
  “总之,听证笔录并不仅仅是整个听证过程的单纯的机械的记载,重要的价值在于它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具有约束力,是行政机关进行裁决的唯一依据。”(见石佑启:《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分析》,《法学》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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