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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排他与看得见的程序作用

  而后,最高法院发现偏见的要求其实是损害了排他原则的效用。因为要求作为私方当事人的行政相对人证明行政主体在案卷排他中存有偏见是很难的,无论是要求行政相对人证明行政主体是否存在使用单方证据的情况,还是要求行政相对人证明行政主体在这当中是否存在偏见,都是不容易的;更何况现在要求行政相对人证明这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所以,要求个人证实市场街案意义上的偏见,事实上使排他原则不能施行。要使案卷排他原则起作用,必须使其具有威慑力,这种威慑力就象刑事诉讼中的排他性所具有的:只要存在单方使用证据的情况,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就足以构成撤销原裁决的理由。[6]
  2.由正式程序到非正式程序[7]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条第5款规定:“证言的记录、物证连同裁决程序中的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构成按照本编第557节规定作出裁决的唯一的案卷。当事人交纳法定费用后,有权取得副本。”而第557节规定的是经过听证的正式程序的裁决。对非正式程序的案卷,联邦行政程序法没有规定。这意味着,案卷排他只适用于正式程序的裁决,对非正式程序的裁决并不适用。
  但实际上正式的听证程序,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极其小范围内才适用,绝大多数的裁决适用的是非正式程序。美国虽然是一个很重视“正当法律程序”的国家,但由于正式听证程序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影响行政效率,而且一般公众也不愿意为此耗费时间,基于公正与效率的兼顾,绝大多数的裁决都是通过非正式程序作出的,非正式程序“构成了美国行政程序的骨干”,甚至视为“行政程序的命根子”。[8]有资料显示经过非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占据了行政行为的90%以上。[9]这样,如果行政案卷仅限于正式程序的裁决,案卷排他原则所起的作用就会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尽管基于行政权自身特点和行政效率的考虑,非正式程序比较简便,但它必须包含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它要保障相对人的主体地位,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和抗辩权,实现正当程序平等抗衡、理由证成的机制。而这些都要靠案卷排他原则来保障。[10]
  正是非正式程序广泛适用的现实,以及正当程序基本精神的普适力,使案卷排他原则在美国很快由正式程序裁决扩展到非正式程序裁决。在1971年公民保护奥弗顿公园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要求对非正式程序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必须根据案卷进行,从而放弃了此前最高法院对非正式程序裁决的案卷不做严格要求的做法。[11]从此,由于法院要求以行政记录作为审查的基础,国会在很多机关的组织法中,都规定非正式程序的决定必须具备某些记录,并且按实质性证据标准审查。这样案卷排他原则就渐渐地由正式程序裁决扩展到了非正式程序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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