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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排他与看得见的程序作用

  实际上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其实听证笔录与行政案卷有非常大的区别。其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行政案卷是对整个行政程序的记载,而听证笔录只是对行政程序中的某个程序阶段——听证程序的记载。具体表现为:
  (1)行政案卷的时间跨度要大于听证笔录的时间跨度。因为听证笔录是对整个听证过程的客观记录,而行政案卷是对整个行政程序过程的客观记录,听证只是一般行政程序中一个听取相对人意见的程序阶段,至于立案程序,行政主体在听证外的调查程序,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所做的听证报告以及行政首长如何在听证结束后作出决定的程序等都无法记载在听证笔录中,但这些却都必须记载在行政案卷中。
  (2)听证笔录包含在行政案卷中。行政案卷要把程序开始到程序结束整个程序中发生的事项都要记载其中,而听证笔录只是把其中听证过程中发生的事项记载下来。听证程序只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一个阶段,经过听证的行政行为的案卷一般由听证前案卷材料、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听证后案卷材料这四部分组成,听证笔录包含在行政案卷之中。[4]
  (3)每个行政行为都应有行政案卷,即使是通过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并不是每个行政行为都有听证笔录。因为很多行政行为其实是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就能作出的,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行为其实是少数。
  所以,把案卷排他原则等同于听证笔录排他原则是错误的。首先,许多行政行为没有经过听证,这些行政行为只有案卷,但没有听证笔录。其次,即使经过听证的行政行为,也不可能以听证笔录为作出行政行为的唯一依据,因为仅仅根据听证笔录行政主体是无法作决定的,因为当事人的申请材料、立案决定、行政主体的通知、还有听证报告书(或建议书)等都不在听证笔录中,离开这些行政主体是无法做决定的,而这些东西都在案卷中,所以他们也必须以行政案卷为作出行政行为的唯一依据,而绝不能以听证笔录为作出行政行为的唯一依据。最后,如果把案卷排他原则理解为就是以听证笔录为作出行政行为的唯一依据,其实还是只重视案件中的实体事实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作用,而忽略了程序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作用。因为听证程序只是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一种典型方式,而不是行政程序的完整形态。 
  二、案卷排他的扩展
  1.由单方证据加偏见的排他到单方证据的排他
  案卷排他原则的实质是排除单方证据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但案卷排他原则在美国确立的初期,其要求并不很严格,联邦最高法院当时认为,单方证据,同时加上偏见才构成排除的理由。
  在市场街铁路公司诉铁路管理委员会一案中,铁路管理委员会从市场街铁路公司在审讯后提交的每月报告中摘取了相关数据。该委员会认为,即使调查报告是错误的,这个错误也是无害的,因为没有这个数据,案卷本身也能证明受非难的价格命令是正确的。最高法院支持这一论点,它说,没有迹象表明使用这些数据对此公司造成了损害。“如果重新举行审讯,让此公司提交报告,可以肯定,通过反讯问、反证、对此公司审计师的弹劾以及该公司过去提交的报告等方式驳斥此公司的辩解,结果此公司也不会得到什么利益。”最高法院还说,一方面正当程序规定必须遵守案卷的排他原则,“另一方面正当程序处理的是重大问题,而不是鸡毛蒜皮的琐事。这里只有形式上的异议,……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有错误或偏见的存在。”[5]这表明最高法院要求市场街铁路公司不仅应证明铁路管理委员会使用了案卷之外的证据,而且还必须证明裁决存有偏见,也就是说要证明铁路管理委员会使用的案卷之外的数据有某种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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