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美国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

  这一充实的过程,在最高法院的司法史上被称为“吸纳”(incorporation),也就是通过司法审查这一独特而又权威的宪法解释,利用第十四条修正案来“吸纳”《权利法案》,将后者的适用领域从约束联邦政府扩大到约束各州,使其中列举的各项权利对各州具有同样的制约作用,从而实现《权利法案》保护的联邦化。正是利用这样的方法,肇始于查尔斯•休斯法院(1930~1941)的权利保护进程,最终在厄尔•沃伦法院(1953~1969)期间,引发了美国一场社会影响深远的“权利革命”。到1969年时,《权利法案》中第一、四、五、六和第八条修正案中主要权利最终都被纳入到联邦的保护之下。
  二、司法自由主义与司法保守主义的分野
  进入20世纪以后,特别是罗斯福“新政”和1937年宪法革命以后,观察美国政治的尺度不再是19世纪国家主义与州权的两分法,而是自由与保守的两分法。自由主义更多地是继承罗斯福新政的传统,强调政府,特别是联邦政府在规制市场、促进人类平等和推动社会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保守主义更多地是抵制甚至是改变新政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到新政以前的状态,减少政府对市场和私人活动的规制,让政府,特别是州和地方政府扮演维护公共秩序、维持安全和健康环境的“守夜人”的传统角色。
  以此来衡量,新政以前,最高法院对立法机构规制经济权力的种种限制,被看作是宪法上的放任自流,被认为是一种抵制时代潮流的保守,因此,那一时代的最高法院被认为是保守的法院;而那些认可立法规则、主张司法尊重原则(judicial deference)的少数派大法官,诸如奥立佛•温德尔•小霍姆斯、路易斯•布兰代斯、斯通等人,则被认为是自由派的代表。1937年宪法革命后,最高法院立场大变,不再去审查规制经济的政府立法,开始把审查目标对准了有可能损害个人权利的立法。这样一来,原有自由派和保守派的分类便反过来了。在个人自由和民权问题上主张司法尊重立法决定的大法官,诸如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他可谓是霍姆斯和布兰代斯的传人)、罗伯特•杰克逊等大法官成了保守派,而那些主张司法干预、否决某些损害个人自由(civil liberty)与民权(civil right)【注释】civil liberty和civil right通常被翻译为“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但在美国法律的实际运用中,这些自由和权利并非“美国公民”所专有,这样的翻译有时会产生误导。在美国的宪法语境中,前者是一种“消极自由”,指那些保护个人免受政府行为侵害的权利,主要是宪法及其前十项修正案中所明示的权利;后者是一种“积极自由”,是用来保护民众免受政府和私人方面侵害的政府的积极行为,它的宪法依据来自三项重建修正案。参见彼得•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0~322页。不过,该辞典仍然采用了 “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的译法。【注尾】立法的大法官如威廉•道格拉斯、雨果•布莱克等人则成了自由派代表。需要指出的是,自由派和保守派都信仰法律至上,他们的分歧不是法治的目标,而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手段和工具。正如1964年12月布莱克在给最终成为其好友的法兰克福特的信中所说,“我们的分歧很多,但几乎都不是涉及我们渴望达到的最终目的,仅仅涉及到我们各自认为的最有可能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注释】转引自James F. Simon, The Antagonists: Hugo Black, Felix Frankfurter and Civil Liberties in
  Modern America (N.Y.: Simon & Schuster, 1989) , p.258. 【注尾】不过,一个突出的现象是,不论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冷战初期以国家安全为重的时代,在事关少数人权利和言论自由的保护问题上,他们的表现都不能令人满意。他们认可了将11万日裔美国人和日本侨民关进集中营的行政命令,也赞成了国会剥夺共产党人和其他激进人士言论自由的立法。【注释】王希教授对此有很好的论述,参见《原则与妥协》,第475~485页。【注尾】
  此外,20世纪以来,自由派和保守派另一个重要的分野是对联邦制的态度,自由派颇有马歇尔时代加强联邦权力的遗风,而保守派则表现出坦尼时代那种对州权的认同。
  综观内战以后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历史,绝大多数时间是保守派占上风。这主要是美国主流政治思潮和司法制度特性造成的。除了1861~1865年的内战外,美国独立后的发展基本上一帆风顺,没有什么社会动荡。考虑到保守主义不是一种严格的意识形态,而更多的是一种心态和生活态度的话,那么,美国建国以来形成的抵制激烈变化和更新,推崇平衡和秩序,避免极端和激进的传统,无疑都说明美国是个典型的保守社会。美国各种政治思潮基本上没有出现过欧洲那样激烈的冲突和对立,也不存在欧洲历史上那种界限分明的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但是,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结束了美国保守理念一统天下的局面,导致了新政自由主义的兴起,但这一“反传统”的实践和思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立即遇到了传统的挑战,出现来势汹汹的新保守主义。
  如果说与欧洲的政治相比,美国政治是处在西方政治光谱中保守的一极;那么在美国保守的政治中,相对于民选的立法部门和执政首脑,最高法院则可谓是最保守的。这里有着制度和结构性因素。
  首先,最高法院的权力来源及其断案的基本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一个非常保守的宪法。这部宪法看重的是共和而非民主、秩序而非变革、财产而非权利。其次,最高法院断案的方式来源于英国普通法传统,即遵循先例的原则,而遵循先例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因循守旧。第三,法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法官不是民选产生,他由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大法官虽然没有年龄的限制,但绝大多数人出任大法官时都已年过半百。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一旦入选,便终生为官。除非有大错大过受到国会弹劾,否则,任何人包括总统都休想动他们一根毫毛。那些民选官员(总统和议员)个个惧怕的民意舆情,对大法官来说,则犹如过眼的烟云,毫无约束力。保守的宪法、保守的断案方式、保守的法官构成了一个保守的最高法院。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