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我们享有对建筑物共有财产如绿地、道路的共有权,同时还享有作为业主参与管理的权利。
我想谈一下《
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及其特点。《
物权法》专门用第六章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很多人对区分所有权提出疑问。在独门独院的情况下,产权归属于一个人,不存在共有的问题,处理起来非常简单。但是,现在的商品房大部分都不是独门独院,需要把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上的区分,在区分的基础上形成一套一套房屋。我们在区分的基础上购买一套房屋,就是购买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基于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我们享有对建筑物共有财产如绿地、道路的共有权,同时还享有作为业主参与管理的权利。之所以叫做区分所有权,就是指在区分的基础上,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三者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权利。
《
物权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强化对业主权利的保护,二是尊重业主自治。
首先是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对业主权利保护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
物权法》确立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这个问题在讨论的过程中没有争论,但是在《
物权法》颁布后,对第
73条提到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中的“明示属于个人”在理解上产生了分歧和争论。比如,开发商在卖房的时候把一小块绿地卖给了个人,是不是就属于个人所有了?明示属于个人的主要是规划属于个人的,而不是开发商卖给个人的。现在有些开发商赶紧卖绿地的行为,完全是对《
物权法》的错误理解。第73条还提到“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也引发了很多争论,这个问题需要国务院法制办作进一步研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现实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有很多,但是不是都属于业主共有?我认为,公共场所首先是能为业主共同使用,只能为某一个或某一部分业主使用的,不能认定为公共场所。如屋顶的平台,有的是大家都可以上去的,就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有的只是一家可以上去的,就不能认定为公共场所。电梯应当是公共场所,有人会提出,一楼的人不用电梯,所以电梯就不是公共设施。这个问题不能这么理解,电梯是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