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权利与业主自治
——《物权法》的实施与配套法律法规完善(之一)
王利明
【全文】
在今天看来,《
物业管理条例》很多内容是比较科学的,在实践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该条例与《
物权法》的规定在一些方面不是很协调。严格地说,应该是先有《
物权法》,后有《
物业管理条例》,也就是说,必须先由《
物权法》把业主的基本物权确立下来,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的基本规则。物权没有确立,就很难确立适当的物业管理规则。《
物业管理条例》回避了物权的确认等问题,这是因为它很难对此进行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与《
物权法》在理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物业管理条例》强调的是管理,《
物权法》强调的是对物权的保护和对业主自治的尊重,这在《
物业管理条例》上有一定的体现,但是体现得不是很充分。在一些具体制度设计上,《
物业管理条例》和
物权法的规定也不一样。例如,该条例没有从业主所享有的物权角度出发来规定物业管理问题,尤其是对小区的共有财产没有界定。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规定得也并不十分完善,比如《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是按人数来计算,而《
物权法》规定既要考虑人数,又要考虑面积,显然《
物权法》的规定更合理。再如,《
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所享有的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等权利,也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对《
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