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 尽管任何的基本权利理论都不会认为基本权利是绝对的,都认可在特定情形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但对于基本权利的限制的正当性,在自由主义之下的论证是困难的。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一切限制都是邪恶的,这是限制的本性,密尔在谈到贸易自由时,认为对某些人的贸易自由的唯一制约,就是其他人同等的贸易自由。而国家对贸易的限制都是邪恶的。“对贸易的限制以及对以贸易为目的的生产的限制诚然都是拘束,而凡是拘束,正因为它是拘束,就必是罪恶。”[33]甚至限制鸦片贸易和禁止出售毒药都是不可接受的。所以,在自由主义理论下,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论证将是极为困难的。
而共和主义则更容易支持对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共和主义并不将对基本权利的干涉看作是缺乏正当性的。相反,共和主义相信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干涉有助于创造自由。佩迪特认为:“尽管法律对人们进行了强制,因而减少了他们的自由,但它带来的损害却由于防止了更多的干涉而得到了补偿。……它们并没有侵犯哪种自由,哪怕是以一种其后将进行补偿的方式侵犯它。”[34]他认为,只要限制自由的法律不是专断的,不是干涉者的任意意志的产物,这种限制就是正当的。“尽管法律必然带来干涉——法律在本质上就是强制性的,但这种干涉将不再是专断的;合法的权威将只有在追求公民的共同利益并且以一种符合全体公民之既定舆论的方式来追求这些利益时,才有权并有能力进行干涉”。[35]由于共和主义将自由看作是法律秩序下的自由,所以由法律对基本权利进行的限制就更容易获得合宪性的判断。
5、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 与上一个问题相关的是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的问题。在宪法学上,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一般有三个:公共利益的维护、保证国家功能的实现和国家的生存、防止侵害他人权利。但这几项限制理由所能得到的论证却是不同的。
自由主义基本上只能直接论证最后一项理由,也就是限制基本权利只能是为了防止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而对于另外的理由的论证,都必须基于对最后一项理由的论证。密尔认为,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到他人的利益,个人就不必对社会有所交待。只有在个人做了对他人有害的行为时,社会才有可能对他进行干涉。[36]密尔的主张在罗尔斯那里被归纳为一项原则: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37]罗尔斯认为,“当各种自由不受限制时,它们就会相互抵触。……必须相对于一种自由来衡量另一种自由。集中自由的最佳安排依赖于它们所服从的总体约束,依赖于各种自由结合为一个规定它们的整体的方式。……基本自由的限制仅仅是为了自由本身,即为了确保同一种自由或不同的基本自由适当地受到保护,并且以最佳的方式调整一个自由体系。”[38]按照这样的主张,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从限制本身是否是为了防止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去寻找限制的正当性。即使认为公共利益构成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也必须证明该项公共利益实际上是更大的或者更多的其他基本权利的总和。公共利益在这里只具有“工具性价值”,也就是说,以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不过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去保护另外的基本权利。
而共和主义却可以直接论证公共利益和国家功能的实现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这是因为,共和主义并不将公共利益看作是工具性的,而是认为公共利益本来就是公民社会追求的目的之一。共和主义反对把权利自然化,“权利不再被假想为一种无法剥夺的绝对实体。相反,因为权利受命于政治,它们也可以出于国家的理由而被废除。”[39]所以,共和主义所能够提供的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与自由主义是不同的。
6、基本权利构成的“外部理论”与“内部理论” 与基本权利限制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基本权利的构成问题。所谓基本权利的构成,也可以称作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也就是哪些事项属于基本权利的保障事项。基本权利的构成和基本权利的限制之间的关系在于,如果某种行为并不能符合基本权利的构成,不能落入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则国家对这种行为的干预就不构成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对基本权利保障范围之内的“基本权利的行使”的干预。基本权利的构成与基本权利的限制从两个方面共同框定了基本权利的最终保障范围。
关于基本权利的构成与限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外部理论”与“内部理论”。[40] “外部理论”把“权利”和“权利的限制”当作两个问题来处理。也就是说,针对某项基本权利,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权利的构成”问题,也就是确定“哪些人是该权利的主体”、“哪些行为是该项权利保障的对象”,这时候权利的保障范围是宽泛的、没有边界的、存在无限可能性的。接下来再去考虑“权利的限制”问题,也就是通过衡量公共利益、他人权利、国家功能的实现等因素,从外部去确定什么样的权利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这样,权利的范围才最终确定下来。而“内部理论”把“权利的构成”和“权利的限制”当作一个问题来处理。也就是认为,权利自始都是有其“固定范围”,权利的保障范围并非漫无边界的,相反的,按照权利的本质,任何权利都是有着自然而然的、固定的范围的。也就是说,当我们确定了“权利是什么”的时候,就同时确定了“权利的限制是什么”。“权利的构成”和“权利的限制”是互为表里的同一个问题。
自由主义显然会构成“外部理论”的解释依据,这是因为自由主义观念下的权利本就是无限发散的,只有在与他人权利发生冲撞时才有限制的可能性。这种限制来自权利主体之外,这种权利的内涵是在与其他权利相衡量后才被确定下来的。而共和主义则更可能构成“内部理论”的解释基础。因为在共和主义之下,权利不过是良好的法律所创造的,本身就是井然有序的法律秩序中的一环,与权利同时产生的就是对权利的干涉,虽然这种干涉是非支配的,但在权利被创造出来的同时,它的边界也是被一并创造出来的。所以,共和主义与基本权利构成的“内部理论”之间似乎有着自然的联系性。
7、言论自由 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都强调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但在为什么要保障言论的理由论证上,二者却并不相同。自由主义主要强调言论自由作为个人权利促进个人发展的价值。如果人们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就会促进人与人之间思想的交流和碰撞,促进个人才智的发展。所以,言论自由的价值在于它能提高个人心智、实现人的自我表达,最终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诚如密尔所言:“一个人之能够多少行近于知道一个题目的全面,其唯一途径只是聆听各种不同意见的人们关于它的说法,并研究各种不同心性对于它的观察方式。一个聪明人之获得聪明,除此以外绝无其他方式。”[41]
霍姆斯大法官的意见的自由市场理论(marketplace of ideas theory of free speech)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密尔的理论在
宪法解释上的表现形态。他在Abrams v. U.S.一案的判决的反对意见中认为:“人们所期待的至善更可能通过意见的自由贸易而达到,对于真理的最好检验是其在意见市场的竞争中能否被接受。”[42]这种强调以错误换真理、意见在市场上的竞争的理论无疑更倾向于自由主义。
而共和主义对言论自由的论证却更强调其促进公益、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的意义。共和主义强调思辨与对话,言论自由的意义在于它能促进公众的思辨与对话,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和政府决策的基本途径,而这是共和国的生命力所在。“对于我们政府的生命力而言,自由谈论和书面批评公共问题的重要性,如同心脏对于人体的重要性一样。”[43]1964年的纽约时报案被看作是以共和主义立场论证言论自由的最重要的案例之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
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是为了确保不受干扰的意见交换,以“导向全体人民所期待的政治与社会变迁”。[44]这里,言论自由不再是个人权利,不再是个人自我实现的途径,而是具有公益取向的、能够促进对话与商谈的共和国的重要机制。
8、平等权 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对于平等权的态度也是有差异的。在自由主义那里,平等与自由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价值。自由主义强调个人充分的自我实现,而人与人之间自我实现的程度必然是有差异的。如果对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进行衡量,并试图消除差异实现平等的话,个人的自由发展就难免受到干涉。在伯林看来,自由就是目的,为了平等而牺牲自由是无意义的,“一种牺牲并不会增长被牺牲的东西,牺牲自由并不会增长自由,无论哪种牺牲,在道德上有多大需要或补偿,都是如此。……如果我为了减少不平等的耻辱,因而去消减、或者丧失我的自由,却又没有能借此具体地增益别人的个人自由,那么,所发生的是自由的‘绝对丧失’(absolute loss)。这虽然可以由正义、或幸福、或和平的收获来补偿,但是,丧失的却毕竟丧失了。”[45]当然,自由主义并不排斥平等,但自由主义只接受人们在最低限度自由上的平等,在保证每个人平等地享有最低限度的自由之后,人们发展结果上的不平等并不是自由主义所主要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