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中的目的解释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超越了法学的领域,而要进入政治学的视野。如果在解释
宪法时能够明确
宪法文本背后的政治理论,就可以避免盲人摸象式地纠缠于本不清晰的
宪法概念和
宪法语言,使我们的思维更加敏锐,避免在不同问题解释上自相矛盾,使得
宪法解释能够尽可能地一以贯之。所以,宪法学在研究
宪法的文本之外,还需要研究作为
宪法文本阐释背景的政治哲学和权利理论。这种研究进路俨然已成为当代宪法学的一个基本方向。[6]
宪法学对于文本分析背后的“理论导向”的研究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个问题:(1)政治理论对
宪法解释的结果究竟有怎样的影响;(2)
宪法解释者在确定“理论导向”时应当遵循怎样的规则,以避免目的解释成为主观任意性的渊薮。前一个问题是要说明,宪法学绝非封闭而自足的体系,
宪法解释经常需要在政治哲学中寻找知识支持,非此不足以保证
宪法解释的清晰明暸和宪法论证的说服力。后一个问题则要说明,这种对“理论导向”的研究毕竟不是纯粹的政治学研究,而是在法学框架内的、以法的安定性为最终目标的研究。所以,我们不能随意地把自己的喜好当作
宪法的目的,我们必须说明:我们凭什么把一种理论确定为
宪法文本阐释的指导?
三、政治理论是怎样影响
宪法解释的——以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权利观为例
(一)基本权利解释的自由主义传统和共和主义的复兴
接下来,我希望以当今最具影响力的两种政治理论——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为例,来说明不同的政治理论会对
宪法上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产生怎样的影响。(需要说明的是,需要说明的是,选择这两种政治理论,是因为二者是当下世界范围内最具影响的两大理论。而要探讨政治理论对中国的基本权利解释的影响,最终要回到马克思主义及其在中国的发展,而且这种研究必须是建立在对中国社会的思想变迁的深刻理解上的。)[7]之所以选择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乃是基于以下的原因:
自由主义是基本权利解释的主要传统。毫不夸张地说,
宪法从来都是自由主义的。“自由主义即使不是
宪法理论统治性的视角,也是
宪法理论主导性的视角”。[8]
宪法与宪政的发生史,几乎就是洛克等自由主义哲学家的思想的实践史。自由主义将个人权利置于政治的优先地位,而民主、正义、公共利益、国家责任等政治哲学概念都要从权利概念中推导出来。美国最早以成文
宪法的方式将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落实为政治的明确规则,[9]后来各国的
宪法也大致在遵从这一基本典范。即使是在完全反自由主义的观念下制定的
宪法,在基本权利的条款设计上也无法完全“清算”自由主义的影响而另起炉灶。可以说,自由主义的权利概念构成了
宪法上基本权利条款的原始内核,从法国大革命时的《人权宣言》、美国独立运动中的《独立宣言》到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念贯穿了人类的整个宪政史。正如美国学者鲍威尔所概括的那样:起源于启蒙时代的,在逻辑和伦理上视个人优先于一切社群和道德义务的思维方式,统治了宪法理论的历史。[10]哈贝马斯也有类似的概括:“一直到20世纪前三十来年,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表达了一种法律专家们广泛分享的背景共识,从而为法律运用提供了一个由未受质疑之诠释准则所构成的语境”。[11]所以,探讨政治理论对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的影响,自由主义就是不可回避的。
而共和主义则构成了对自由主义传统的批判和反思,共和主义的复兴是当代政治哲学中最具影响力的学术潮流,对
宪法理论和
宪法的实践都在发生着重大的影响。在传统上,人们将自由主义当作
宪法理论的唯一主流,认为自由主义是立宪主义的唯一基石。但以1969年高登•伍德(Gordon Wood)的《美利坚共和国的建立》一书为开端,人们开始意识到共和主义对
宪法与宪政的影响。伍德认为,仅仅关注个人权利是不够的,一个良好而足够坚强的共和国的存续需要公民对政治的积极参与和公民的美德。[12]共和主义从一开始就是立宪主义的基石之一。伍德是一位历史学家,但他对美国宪法精神中的共和主义传统的“再发现”深刻影响了宪法学。[13]从1990年代开始,共和主义几乎已经成为了宪法学者们的研究所关注的首要主题。[14]以布鲁斯•阿克曼、凯斯•桑斯坦和弗兰克•米歇尔曼为代表的一批宪法学者主导了这场“共和主义复兴”的思潮,而他们对自由主义的权利观的批判是他们的理论的重要组成。他们都反对自由主义传统下的“自然权利”理论,坚持认为权利是政治的产物,是政治协商和政治过程的结果,并非来源于天赋人权。阿克曼批评自由主义者的“权利根本论”(rights foundationalism),认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明白“人民才是权利的真正来源”。[15]而桑斯坦批评了“权利导向的立宪主义”,认为“共和主义的复兴就是针对两种人的,一种是那些认为
宪法仅仅是设计来保护‘私人权利’的人,另一种是那些认为
宪法不过是为利益集团在自私的私团体竞争中争夺利益提供规则的一个文本。”[16]共和主义的权利观念是一种不同于自由主义传统的全新的知识体系和观察视角,从而以共和主义为理论指导的
宪法解释就有着重构基本权利规范内涵的潜在可能。
由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是当代最具影响力的两大政治理论体系,而二者都对
宪法理论与实践有着深刻的影响,所以笔者选择这两种理论作为范例,来讨论政治理论对基本权利的
宪法解释的可能影响。[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