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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合宪性审查的法理:演化中的合宜行为基准

  1977年,在Coker v. Georgia案中,由White大法官执笔的多数意见认为[27]:第8修正案不仅禁止那些残忍的(barbaric)刑罚,同时也禁止那些相对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而言过度的刑罚。就此而言,如果一刑罚不能恰当达致其刑罚的合理目的,且给犯人增加不必要的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或者刑罚与所犯罪行的恶性严重不相称,那么其则构成“过度的”从而违宪。就当时由州的立法和陪审团的态度所反映出来的公众对于此种刑罚的可接受性的观念的客观证据而言——只有Georgia一州还对强奸成年女性的犯罪课以死刑,包括Georgia州在内也只有三个州对于强奸幼童的犯罪课处死刑:而且即使在Georgia州,自1973年以来,陪审团再未对强奸犯课处死刑。尽管强奸罪是一重罪,应当课以重刑,但这并构成对强奸犯适用死刑的理由,其毕竟不同于谋杀罪。死刑作为极刑、无法逆转的刑罚,其适用应当仅限于谋杀罪。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对强奸罪适用死刑是不合乎比例原则的不受犯人在实施强奸时的加重情节——抢劫——的影响,尽管抢劫罪本身便是一可课以死刑的重罪,但在陪审团本身认定对于犯人的抢劫罪行不当课以死刑的情况下,其亦不构成应当对其强奸罪课处死刑的加重情节。且Georgia州的法律规定,即使是故意杀人,在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亦不得对犯人课以死刑,这本身便表明,无论是否存在其他加重情节,只要强奸犯未杀害其被害人,那么,对于强奸犯适用死刑便是不合比例的。为此,最高法院认定对于强奸罪适用死刑乃是严重不合比例的、是过度的刑罚,故其作为残酷且非常的刑罚,应当根据宪法第8修正案予以禁止。
  Powell大法官在本案中发表了协同与部分反对意见,并进一步指出[28]:死刑的合宪性问题的解决,最终应当诉诸作为反映演化的社会合宜行为的客观证据,特别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陪审团在死刑案件中的反映。他指出多数意见已经恰当地对这些客观证据予以考察,其表明在现代社会的观念中,对于强奸罪,在不存在其他极端残忍的罪行或者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适用死刑乃是过度的,不可容忍的。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对所有的死刑课处死刑均是不当的。在其他恰当的情况下,也许多数意见会发现,陪审团和立法机关对于那些犯有令人发指的、对于被害人造成严重的持续性伤害的强奸行为的犯人会不约而同的课处死刑的。就此而言,Powell乃反对多数意见将所有的强奸罪都排除在死刑的适用范围之外。
  1982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Enmund v. Florida案。在该项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在该案件中,当下立法机关、陪审团及检察官的见解在否决系争案件中的死刑判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指出,只有为数甚少的州——8个州——允许对伴有谋杀的抢劫罪中的并未实施杀人行为亦无杀人意图的,亦无使用其他可能致人死亡的暴力行为的人课处死刑。且美国绝大多数的陪审员都拒绝对此类犯人课以死刑,有关的统计数字表明多数陪审员,或许还有检查官均认为对于此类犯人课处死刑乃是不合比例原则的。尽管抢劫是一个应当课以重型的重罪,但其尚未惨无人道,以致于只能课以死刑。(Gregg v. Georgia, 428 U.S. 153, 184)由于死刑,乃是最重的且不可逆转的刑罚,所以对于那些抢劫过程中并“谋财而不害命”的课以死刑乃是构成了过度的刑罚。无论是死刑的威慑论或者报应论均不能构成对此类犯人课以死刑的理由。毫无疑问,死刑对于此类犯人,如被告,肯定不存在威慑的效果。至于作为一种报应,其是基于罪行的恶性,其惩罚的程度应与罪行相当。就此而言,对于此类犯人课以死刑是不当的。
  1986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Ford v. Wainwright案。该案的上诉人Alvin Bernard Ford于1974年因犯有谋杀罪而被Florida州州法院判处死刑。当时,其乃为适格(具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然不久后,其行为异常,经心理医生检查之后,认为其精神紊乱。因此,其辩护人随之对Florida州一个规定有关犯人行为能力的立法提出挑战。根据法定的程序,州长任命了三个精神医生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检查后,三个医生分别就犯人的行为能力问题作了诊断。尽管三个医生的诊断结果存在冲突之处,但总的认为Ford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为此,其辩护人试图向州长提供其他书面材料——其中包括三个精神科医生中的两位此前的诊断意见。但州长办公室拒绝告知辩护人是否会考虑其提交的材料。不久后,州长签发了死刑执行许可状,其中对此只字未提。后乃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在由Marshall大法官等人执笔的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意见指出,第8修正案禁止国家对于精神病人适用死刑。从死刑的威慑效力上看——此类刑罚具有报复目的,但就其对于精神病人的适用而言,无法达致此种目的。认为就当时而言,对于精神病人适用死刑是不人道,且无逻辑上、道德上及实践上的合理性。死刑应当在保护犯人的权利以及保护社会的尊严之间寻求平衡。就此而言,Florida州的这一规定是违反宪法第修正案的。另外,Marshall、Brennan、Blackmun及Stevens四位大法官,还进一步考察了各州对于精神病犯人适用死刑的现状,发现除Florida以外没有其他州对精神病犯人适用死刑。为此,亦主张根据演化中的合宜行为基准,判定系争法案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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