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58年的Trop v. Dulles一案中,多数意见指出[16]:像“残酷且非常”这样宽泛的
宪法条款应当由最高法院予以具体化。且其解释应当在美国所继承的英国法传统上展开。另外,又指出第8修正案所蕴涵的基本概念就是人性尊严。在国家行使刑罚权之同时,由第8修正案对其权力执行进行限制,使之符合当下的文明水准(Civilized standards)。罚金、拘禁以及死刑等之适用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恶性相适应,采取传统刑罚之外的任何法外措施在
宪法上都不无疑问。联邦最高法院虽然甚少有机会对于第8修正案的精确内容做出阐释,但是,在美国的民主体制之下,此并不奇怪。应当注意的是
宪法第8修正案的含义并不明确,且其内涵与外延并非一成不变的。为此,应当根据反映一个日渐成熟的社会的进步的“演化中的合宜行基准”来确定
宪法第8修正案的含义。与此同时,联邦最高法院对当时84个国家的
国籍法进行了考察,发现只有两个国家允许剥夺国籍(Denaturalization),即菲利宾和土耳其,两国将放逐(剥夺国际)作为一种刑罚得到适用。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剥夺国籍乃是一种残酷而且非常的刑罚。然而,论证亦仅限于此,其对于所谓的“演化中的合宜行为基准”亦未作出更为明确的解释。
在1962年的Robinson v. California案[17]中,首席大法官Warren进一步指出,由于“残酷且非常的刑罚”条款并非一成不变的,所以,应当根据不断地根据人类所处时代的人类认知予以检验,进而确定其当下的含义。[18]
(二)演化中的合宜行为基准的发展
此后,联邦最高法院先后又审理了多个有关死刑之合宪性的争议, Furman v. Georgia(1972)、Gregg v. Georgia(1976)、Coker v. Georgia(1977)、Enmund v. Florida(1982)、Ford v. Wainwright(1986)、Penry v. Lynaugh(1989)、Stanford v. Kentucky(1989)等,并将由Trop案判决所发展出来的“演化中的合宜行为基准”作为裁判死刑是否合乎
宪法第8修正案的重要基准之一。其间最高法院对于死刑之合宪性的态度也出现了较大的逆转:在1968年至1976年的近10年中,美国几乎完全停止了死刑的执行;但是在Penry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州修订后的死
刑法案,从而使死刑“死灰复燃”,并呈急剧攀升之势。(如图[19])
在1972年的Furman v. Georgia案[20]中,联邦最高法院发表了洋洋洒洒数万言的长文,判定Georgia和Texas的三个死刑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违宪。[21]并主张“当下如果有其他替代刑罚,那么,任何法院都不得对犯人课以死刑”。[22]其中多数意见中仅有Brennan和Marshall大法官认定死刑违反第8修正案。两位大法官均认为根据Trop案判决中提出的反映一个日渐成熟的社会的进步的“演化中的合宜行基准”,死刑构成了对人性尊严的侵犯。其中Brennan大法官通四个方面来确定一刑罚是否侵害了人性尊严:1.刑罚是否过于残酷以致于贬损人性尊严;2.是否被恣意适用;3.是否让当代社会感到尴尬;4是否“过度的”。Marshall大法官则通过判断一个刑罚是否“过度的”以及其是否为当代社会所接受来决定该刑罚是否合宪。其他法官的判断主要针对的是其审判程序的合宪性问题,而非死刑本身的合宪性问题。[23]其中值得注意的是,Brennan大法官和Marshall大法官在确定“演化中的合宜行为基准”的含义时所共同采取的两个步骤:一是通过陪审团制度[24]及对立法机关的立法的考察以确定“演化中的合宜行为基准”;二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行刑方式的比较,而非简单地分析某一系争具体方式的性质,来判断系争刑罚是否合乎演化中的合宜行为基准。[25]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多数意见是以5:4的微弱优势形成的,并且更为糟糕的,9个大法官的意见均不一致,即这也影响了该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Furman判4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就Gregg v. Geogia案做出判决。由Stewart、Powell、Stevens等大法官组成的多数意见认为[26]:对某些犯罪课以死刑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是违反
宪法第8修正案的规定的;对于
宪法第8修正案的解释应根据演化的合宜行为基准,以灵活的方式为之。
宪法第8修正案仅禁止适用那些“过度的”(excessive)刑罚,因为其可能造成犯人不必要的、不可理喻的痛苦,或者因为其与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过分不相称的。虽然立法机关不一定会制定过于严苛的刑罚,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定要求其将此类刑罚最严格地限于那些重罪,为此,那些主张此类刑罚是“过度的”就不得不承担非常重的举证责任。死刑本身是制宪者所允许的一种刑罚,在过去的近两个世纪里,本院一直就主张对于谋杀罪课以死刑是合法的。由人民所选之代表所制定的法律措施在确定当代所承认的合宜行为水准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些认为依照此一基准应当认为
宪法第8修正案要求全面禁止死刑之适用的主张,已为自Furman案以来的形势所击破,在这4年中,国会以及35个州的立法机关重新制定了死刑的法律。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并非不能将死刑作为对于可能的犯人的“报复”或者“威慑”而予设置法律,就此而言,我们不能认为Georgia州的立法判断是明显错误的。且对于谋杀罪适用死刑亦难谓与犯罪行为之危害性不相称。此外,在Furman案判决中,部分法官对于死刑可能被恣意甚至恶意适用的担心,并非无可避免的。基于以上推论,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Gregg请求认定对于强盗罪适用死刑违反
宪法第8修正案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