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国际化特征变现为以建立统一的国际刑事政策为目标,以各个主权国家的权力为依托,自阿坚持国家主权国际合作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制定、签署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的决议,并以其为合作框架,以法律常规途径打击、控制、预防跨国性犯罪。而国家权利合作的目标就是在对有关跨国性、国际性罚罪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防控跨国性犯罪的战略、方针、准则、计划以及具体措施,即建立统一的国际刑事政策。
1) 主体方面
一个国家既是刑事政策的决策者,又是刑事政策的执行者。在国际
刑法反洗钱领域,针对不同方面的问题,国家将权力具体分配给不用的国家机关行使。这个时候,我们就要防止出现制度性的空白,要分工明确,资源共享、互助合作。
在立法阶段,国家权力在国际层面群求合作;在执法方面,对网络洗钱的调查与调查协助对犯罪收益的搜查、扣押或冻结等权力,在各国之间达到资源共享。
2) 标准合理
根据合理性与有效性这双重标准,会发现反跨国洗钱的国家刑法规范目前还不能充分应对跨国洗钱的挑战,这虽然有立法滞后性的因素,但主要问题还在于长久以来各国法律差异较大,不能对洗钱行为的惩治与预防形成统一的标准,而对洗钱的惩处恰恰依靠各国以间接执行的方式进行,所以洗钱者充分利用这一点,规避法律的惩处。这一点在网络洗钱方面体现的相当明显。
3) 对策模式
刑事政策的落脚点最终还是在于合理、有效地对犯罪作出反应,应对犯罪带来的挑战。即刑事政策的实践性要求在合理界定刑事政策的分类及其作用范围的基础上,构建反扩国洗钱的对策模式――即坚持刑事法律合作模式与国际行政合作模式。
刑事法律模式是指国家的主要机关以及国际组织打击跨国洗钱的战略形势,其内容包括国际刑事立法的原则及立法实践活动,追踪洗钱行为和发现洗钱者,追究惩罚洗钱行为和刑罚的执行。他主要是依赖间接执行方式,依靠国家刑罚权惩罚已然洗钱罚罪或威慑未然洗钱犯罪。
国际行政合作模式,是以国际行政合作和国内各部门行政合作为途径,依靠行政法纪,部门规章、行业规则,发挥国家行政权,发现已然洗钱犯罪,预防未然洗钱犯罪的战略形势。
要坚持二者互相补充、互相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六)推进缔结一项全面打击网络犯罪包括网络洗钱的国际公约。
充分发挥已有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国际合作方式在打击网络洗钱方面的作用。打击网络洗钱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在多方面进行国际法律合作。即使将来制定了新的全球性的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仍然需要借助其他公约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方式。在目前的情况下,更需要利用已有的国际合作方式。例如,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合作框架和措施对打击洗钱犯罪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