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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性网络洗钱犯罪的研究

  (四)跨国性网络洗钱的刑事司法协助
  虽然对于跨国性网络洗钱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我们已经做了讨论,但是反网络洗钱依然需要各国通力合作,通过切实有效的刑事司法协助,对跨国性网络洗钱进行更有效的打击。
  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包括对犯罪证据的认定、调查取证、反洗钱情报的交流与共享、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等等内容。
  与传统洗钱不同的是,网络证据(能够证明网络洗钱的证据)已不再是传统的纸质交易记录,而成为了在网络空间留下的痕迹何信息,通过特定的技术、仪器和方式,进行一系列的信息转换,可以已感觉器官直接感知的刑事固定、存储、并表现出来,是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进行沟通的桥梁,是再现网络洗钱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证据,即“电磁记录”、“命令记录”。然而,在很多国家有关证据的法律法规中,包括我国,都没有给网络证据一个合法的身份,这也让我们在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又增添了一层困难,多了一层障碍。
  (五) 在国际刑法立法上,应注意对国际刑法思想的确立以及跨国性罚罪基本理论的构建。
  当我们仔细观察国际刑法领域的有关公约、条约等文献资料时,我们会发现跨国洗钱犯罪的研究存在一定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2点:一方面,相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决议、文件、指令、原则众多,他们分别也规定了洗钱的概念,金融系统的义务和责任,主管机关的义务和责任,国际合作的原则、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虽然这些内容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贯穿立法、司法、执法的全过程,但是却缺少对能够体现跨国洗钱诸多因素的国际刑法思想的探讨;另一方面,以往在进行跨国洗钱犯罪研究时,总是通过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条约、文件、决议的注释上,很少通过对快过洗钱的研究来推动国际刑法中跨国性犯罪基本理论的构建。
  在现代社会,经济、科技飞速发展,如果没有一条明确的国际刑法思想作为指导,没有跨国性罚罪基本理论为基础,而是在每当出现新形式的跨国性犯罪时,仅仅通过制定针对性强的政策来调整他们,必然导致国际刑法的强滞后性。而上述的这“一条主线、一种思想” 就是形式政策――反跨国洗钱统一的刑事政策(即对跨国性洗钱犯罪有组织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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