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网络赌场洗钱
即在线网络赌博的一种新形式。1995年8月18日,第一家网上赌场——互联赌博公司开始运营,标志着一种新型的赌博方式的诞生。目前,已经有50多个国家赋予了网络赌博以合法的地位。精明、狡猾的洗钱者也很快嗅出了其中蕴藏的巨大洗钱机会。2002年美国法律执行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这样写道:“网络赌博绝对是洗钱的‘快车’。钱的数目大,流动快,具有国际性,并且赌点多在偏远地区,这些特点使网络赌博极易成为洗钱工具,并难以抓住证据。”这样,通过网络赌博的途径洗钱,就越来越受到洗钱者的青睐。据初步估算,每年犯罪分子利用全世界数以千计的赌博网站成功洗掉的黑钱大约在6000亿至15000亿美元之间。在我国,网络赌博发展势头也很迅猛,短短两三年的时间已蔓延至国内大部分省份。如果用google搜索“赌博网站”,与之相关的信息就有三十多万条。
目前,通过赌博网站进行洗钱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用非法所得的资金在合法的赌博网站上匿名开立账户进行赌博,达到将黑钱与“白钱”混淆的目的。以赌球为例,一个洗钱者欲将100万美元黑钱合法化,他就分别在两个网络赌场中押同一场比赛的两个球队,各押100万美元。那么,无论结果如何,洗钱者都会在一方输掉100万美元,而在另一方收回200万美元,这样,100万美元的黑钱最终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二是通过在这些赌博网站开设一个账户,然后将来源不同的资金汇入这个账户,将此作为黑钱天然的临时隐蔽所。加上许多赌博网站对客户汇款来源的管理非常松散,一旦时机成熟,洗钱者便向赌博网站提出取消账户,并要求赌博网站以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将账户上的余款退还给他们,这样便完成了将黑钱洗白的过程,当然,其中不乏一些赌博网站已经与洗钱者串通一气,有些赌博网站就是专为洗钱而设的。
三、针对网络洗钱犯罪在国际社会上的恶劣影响,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
国际社会方面,在20世纪90年代,FATF在1996年修改的“四十条建议”的13条中规定:“各国应特别注意先进的或者发展中的技术所带来的洗钱危机,因为这些技术可能会庇护匿名行为,各国在需要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这些技术为洗钱活动所利用。”2001年欧盟预防洗钱的新指令在第3(11)条也规定:“成员国应当保证服从于该指令的机构和个人采取专门的必要的适当的措施来对付洗钱危机的更大的危险,这种危险来自于不露面的客户建立关系或进入交易,即非面对面的交易。”
我认为,对于跨国性网络洗钱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
(一) 网络洗钱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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