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政部恐怖分子融资和金融犯罪处的助理秘书长DanielGlaser说,应该采取措施使网络支付更加透明和更易追踪。他还说,FATF的报告表明,电子钱包可以用来从事多种违法行为。这种业务方便了匿名交易,为恐怖分子筹资以及洗钱等活动提供了便利。
2、网络洗钱的全球性程度更高
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寻求到全球各地的信息,也正是这种方便的性能,使得通过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非常容易的将非法的巨额资金转移到世界各地,同时也不会留下任何纸质的有关资金往来的凭证。
这种新形态、多元化跨国性的网络洗钱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一国的安全和利益,还侵害到他国的安全和利益,侵害到人类共享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而国际法的价值追求就在于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3、网络洗钱成本的低廉性
根据相关的资料,美国在将电子资金划拨与传统银行的成本相比,发现前者所耗的成本远远低于后者。这是因为,通过银行职员的具体操作来进行资金划拨的话,每笔交易可以节省0.75-1.25亿美元,也就是说,一年就可以节省3-5亿美元的成本。而且,建立一家网上银行仅需要计算机以及优良的网络通信技术来进行支撑,其成本仅相当于传统银行开立一家分行所需费用的5%左右,这就大大降低了开发、维护费用,固定资产损耗以及职员工资等费用。
网络洗钱具有的特点,是完全不同与传统洗钱犯罪的,虽然我国新施行的《
反洗钱法》已经明文规定了对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目的就是确保反洗钱工作不会出现漏洞和死角。但是对此也只有原则性条款,其实际操作性依然有必要制定具体的法律来进行规制。
二、 网络洗钱的方式
(一)网络银行洗钱
基于internet技术支持,“网络银行”应运而生。网络银行又称网上银行,其发展形式有二:一是以因特网为背景的传统银行电子化业务(Internet Bank—ing);二是在传统银行以外兴起的以Internet技术为依托的另一种类型的银行(Internet Bank)。前者是—种金融创新,是对银行业务的发展,传统银行利用计算机技术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以替代原来需要在柜台上操作的诸种业务。后者是一种金融分化,是一种设在因特网上的虚拟金融机构。网上银行拥有强大的比较优势,在成本增长有限的情况下,提供的金融服务却趋向全面,使用户真正享有不间断的银行3A(Anytime、Anywhere、Anyway)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