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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N报记者对A省被处罚律师的深度采访实录

  J:你认为A省司法厅依据法院对涉案法官的判决书对你作出处罚有什么问题?
  L:刚才已经说过,依法涉案法官收受我礼金的行为连受贿都不是,甚至连违法所得都算不上,特别巩某收受我的礼金,不仅有还礼,并且双方互送钱物价值相当,若严格计价,巩某送给我钱物的价值甚至大于我送给他的钱物价值,这怎么能与行贿受贿沾上边儿呢?我可以负责地说,如果大家都能严格依法办事,对我连停业的处罚都不应当有,更不要说吊销执业证书了。
  现在退一步说,假设乌东区法院对涉案法官的判决一点儿都没错,咱们再来分析一下我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那么,什么是不正当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件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这里,我没有谋取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利益,至于司法厅在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我为了让法官“关照”、“支持”、“协调”等情况,均不在上述规定的“不正当利益”之列。并且“关照”、“支持”、“协调”均为褒义词,比如有关法官对律师阅卷时间和地点的关照、对开庭时间冲突的协调以及对律师正确意见的支持均为正当合法的,因而并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J:有人认为有人受贿就必然有人行贿,这个说法儿是否正确。
  L:不对,从刚才提到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受贿和行贿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对此,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在针对行贿罪的解释中指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为谋取正当利益而送钱送物的,不构成行贿,但是接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仍可以构成受贿,立法上体现了国家对公务人员的从严要求,从这个意义说,并非任何时候行贿、受贿都同时构成犯罪,双方并非必要共犯。”由此可见,假设乌东区法院对涉案法官的判决完全是正确的,也不能直接证明我的的行为是行贿,况且这也仅仅是假设,而从事实上看,这个假设也是不能成立的的。
  J:你能否讲一讲受礼与受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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