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如此区分,仍然不排斥修宪权在民族“狂欢”的境况下悲剧性地跳入狭义制宪权的范畴,因为即使如此界定,修宪权仍然是一种主权性的权力,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不排斥人民做出“决断”的可能。但总的来说,和狭义的制宪权相比较而言,修宪权受到更多的制约。这些制约来源于先在的
宪法。这意味着修宪权低于制宪权,这个制宪权就是狭义的制宪权。狭义的制宪权实现以后,后代人的制宪权的实现就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必须对现在的
宪法表示充分的尊重,尤其是对体现
宪法原则的
宪法条文要严格遵守。这是
宪法作为规范必然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修宪权是经过先在宪法规范化、法制化的制度,这种规范化、制度化不仅体现在先在
宪法的规范条文中,更体现在宪政环境下形成的对宪政精神的极度尊重和信仰,它需要深深扎根在社会历史的土壤里,扎根在国民的精神素养里。修宪权仍然是一种制宪权,不否认人民的主权,但是它已经抛弃了狭义制宪权无尽革命的暴戾,不总是躁动地寻求颠覆和重建秩序,而是谨慎地保持现有秩序的安定,在此基础上寻求社会的发展。它不无保守,但绝不封闭;它追求进步,但决不冒进。
如此,在同一宪政秩序内,制宪权只能行使一次。在同一宪政秩序内,制宪权是最高的法源,没有任何规范能使起合法化,它就是自身合法化和正当化的力量。而在修宪权,合法化和正当化的来源却发生分离。修宪权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人民意志的表达,是后代人的制宪权;但修宪权只能在先在的
宪法、在制宪权那里寻求合法性。
五 余论:同质命题的启示
正确认识制宪权和修宪权的关系,有利于认识和指导我国的修宪实践。我国还处于变革时期,可以想见在不远的几年里,修宪是难免的。基于前面的认识,我们认为当前修宪有几点是应该注意的:
(一)修宪应该谨慎。①认识到修宪权和制宪权的同质性,
宪法修改对于现有秩序的冲击力就应该得到充分的估计。可以说,每次修宪都是对
宪法的一次全面的检点,都可能走到颠覆现有秩序的边沿。因此,为了保持宪政秩序的统一和稳定,要更侧重强调修宪权法律化和制度化的一面。②同质性命题也提醒我们修宪权是人民所享有的权力。修改
宪法需要充分的民意,修改的内容应确切地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二)修宪程序应该进一步完善。修宪的程序既使民意的表达成为可能,体现了修宪权作为和制宪权同质的权力;又限制了民意的任意性,体现了修宪权作为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制宪权。在中国当代完善修宪程序具有迫切的需要。
另外,同质性命题告诉我们:全国人大作为修宪机关和立法机关,两者的角色是分离的。这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注释】① 西耶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56.
② 西耶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60.
③ 西耶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60.
④ 西耶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63.
⑤ 西耶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