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对于这些隐私内容,只有权利人自己才能够支配,不得任何人侵犯。在隐性采访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就是隐私权,最容易发生侵害隐私权的冲突。隐性采访侵害了隐私权,就构成侵权。某媒体用电话采访一位歌星,未经允许,就将采访现场实况在广播电台进行直播。这是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4.肖像权。利用照相机、摄影机和录像机进行偷拍、偷录,都涉及到肖像权的保护问题。肖像权是只有公民才享有的人格权,是对自己的肖像及其利益进行支配、保护的权利。在法律规定上,肖像权的保护,主要是未经本人允许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在现实中,未经他人允许,偷拍、偷录他人的肖像,也是不允许的,除非具有合法的抗辩理由。在以偷拍、偷录方式进行的隐性采访中,既有未经他人允许制作他人肖像的问题,又有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问题,这些都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但是,这种采访一般都是具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现实意义,因此可以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抗辩事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成为正当的合法行为。如果不具有这样的事由,就一定构成侵害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信用权。信用权是公民、法人维护社会对自己的经济方面客观评价的权利。媒体对公民、法人发生经济上的困境,正在进行积极努力争取摆脱困境的报道,事实是真实的,报道是客观的,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但是这样的报道会使该民事主体的社会经济评价降低,信用受到损害,构成对信用权的侵害,严重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隐性采访中,对于以上人格权都必须进行严密的保护,不能有所疏忽。因为侵害人格权,故意会构成侵权责任,过失也会构成侵权责任。在这方面,新闻媒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7)必须高度谨慎,小心从事,防止酿成侵权纠纷。
五、关于新闻报道侵权的抗辩权问题
在隐性采访的实施中,既然要遵守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原则,那么,新闻媒体就在法律规定的面前是不是就要畏惧人格权的保护而畏首畏尾,止步不前了呢?其实不是这样的。新闻媒体要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新闻批评的权利,运用好侵权行为的抗辩权,就可避免新闻侵权的责任,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谓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具体事实使自己免责或者减轻责任。(8)抗辩权,则是对抗对方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9)当一则新闻报道发表后,有人提出该报道构成侵权,主张新闻媒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如果该新闻媒体具有正当的抗辩事由,就可以用这种抗辩事由进行抗辩。如果法庭确认这种抗辩事由成立,则新闻媒体就会被免除侵权责任,其报道行为就是正当的新闻报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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