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隐性采访的具体方式中,有的是法律所准许的,有的确有禁止性规定。按照上述专家对隐性采访的界定,首先,在隐瞒记者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采访,法律并不禁止,因而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采访应当是公开进行,并且应当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公开记者的身份,体验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新闻事件,获取新闻素材,应当是合法的。其次,通过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遇到的法律问题是《
国家安全法》的规定。该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在这条条文中,禁止持有、使用的是专用间谍器材,不是一般的采访器材。在隐性采访中,偷拍、偷录有时使用的是窃听、窃照的器材,这是不允许的。但是没有规定使用一般的新闻采访器材进行偷拍、偷录。因此可以说,只要不是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偷拍、偷录的采访方式,不会受到法律的特别禁止。但是,如果使用这样的器材进行“隐性采访”,则为违法。再次,有的专家提出“故意引诱被采访对象上当受骗违法犯罪”的问题,则是法律所禁止的,记者不得实施这种“隐性采访行为”,否则为触犯法律。第三,社会与公众赞成、认可隐性采访。还应当看到公众对隐性采访的态度。社会与公众的认可,是法律对一项行为是否确认其具有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现代社会中,公众急切需要新闻媒体提供大量真实的、有现实意义的消息,尤其是揭露现实中阴暗面的事实,以端正党风,净化社会空气,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隐性采访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这种需要,因而受到群众的欢迎和肯定。社会和公众的认可,就是隐性采访合法性的基础。权利主体对其所享有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是可以依照权利人的意志行使这种权利的。按照隐性采访是采访权利的内容,而这种权利又是以言论和出版自由作为其权利的渊源这一理论基础,法律上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并且受到公众的欢迎和认可,不应当认为新闻媒体不能使用隐性采访的手段进行采访。确认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并不是说进行隐性采访就毫无限制,相反,由于隐性采访涉及到众多法律上的问题,尤其是对公民、法人的权利的保护问题,因此就更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有些人认为,隐性采访是一种采访的手段,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这种手段进行采访,甚至有人主张像刑事侦查一样,既可以适用一般调查手段侦查,也可以使用技术侦察手段。我认为,隐性采访从某种意义上说,与技术侦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它们是不可以简单类比的。就是刑事侦查,在使用技术侦察手段时,也必须经过特别批准,不是想用就能用的。在我看来,采用隐性采访方式,首先,必须经过新闻机构的特别批准,不得由记者自行实施。其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录音、录像的,进行偷拍、偷录,就是违法。再次,应当遵守保护公民、法人人格权的规定,隐性采访不应当以侵害被采访对象的人格权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