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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的可实施性刍论

  同时笔者建议,在关于公司法适用的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补充规定,确认股东身份的有关证据不仅包括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还应包括出资协议书、发起人协议、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等其他法律文件,以确保未被记载或登记的股东在其股东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依据上述法律文件,直接提起诉讼,而不必因先提起上述记载、登记之诉而导致其陷入长期的诉讼之中。  
  (二) 股东抽逃出资和出资不足的民事责任制度 
 1.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问题,是伴随着公司这一经济组织存在、发展始终存在且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上述行为的不断出现,不仅使公司这一经济组织自身的经营、发展遇到难以克服的资金障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严重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修订前的公司法只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规定,没有对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民事权利救济的明确规定,所以这个问题始终困绕着当事人及司法工作者。  
  2006年《公司法》与2004年《公司法》修正案一样,在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没有明确赋予公司、股东、债权人请求国家公权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权利。这不能不说是现行公司法的一个漏洞和缺憾。笔者建议,面对这样一个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最直接并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补充如下内容:其一,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返还出资,并按照其抽逃出资的金额和时间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公司因股东抽逃出资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判令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如公司怠于起诉的,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其二,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而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尚未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在抽逃资金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出资不足的民事责任 
 针对股东出资不足的现象,同样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即如果公司怠于向出资不足股东主张权利,其他完成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有学者主张按照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赋予其他股东对出资不足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对此笔者持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股东出资不足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一,出资不足的股东对其他股东而言,违反了在设立公司时各股东之间约定的出资义务,属于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权依据出资协议的约定提出要求其补足出资的违约之诉。其二,公司股东出资不足,同时又是对公司的一种侵权行为,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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