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1.现行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
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否合理,是分配当事人诉讼风险和指导法官做出裁决的标准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确定上述一般规则的基础上,为保证审理工作的公正与效率,
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还参照了其他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对按此标准不能获得公正审理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形,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和变通,以维护法律实施中的正义与公平。
2.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无法解决的问题
在公司的中小股东根据
《公司法》第
21条,提出的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派生诉讼中,对于缺乏专业知识、获取信息不充分,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而言,要向法院提供控股股东进行关联交易的全部细节、详情、损失证明等足以证明上述实际掌控公司的民事主体的侵权证据,是不具有可能性的。又如,
《公司法》第
183条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和现有的证据规则,提起诉讼股东至少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才能实现诉讼目的:第一、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第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第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对于上述证据,第一条可以通过提供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数据或审计报告就能予以证实。而对于第二方面的证据,继续经营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如何予以证明,不仅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中小股东是个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就是法律和经济界权威人士也难以一语概括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予以证实。而如果要求中小股东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类的问题,就更是难比登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