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文的几点结论——代结语
综上所言,笔者认为,可以做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制建设的基础;
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它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问题,而民法仅调整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即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无论如何也无法取代
宪法的地位。那种认为“民法至上”的观点理论上有颠覆法治国家应然法律秩序之危险,实践中则会导致我国宪政建设的倒退。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坚持以
宪法为依据,保证我国的法制统一。即便是
宪法确需修改,也只能是先修宪,后制定民法相关规定。
第二,应当充分认识民事权利的基础性,树立权利观念,重视民法、行政法、
刑法甚至
宪法对民事权利的保障。也就是说,无论公法私法,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能够实现,而民事权利又是公民权利中基础性的权利。
第三,民法与
宪法的关系同民事权利与宪政关系确实比较相似,但不是同一,应予以区分。
第四,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应正确认识,一方面,由于我国无公、私法划分之传统,历史上重刑轻民,加上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引入公法私法划分对于人们转变观念,树立私权意思和重视私权保护,确实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公法私法的划分并不绝对,要正确对待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现象。
【注释】 参见赵万一:《从民法与
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架构》,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117-127;申卫星:《中国民法典的品性》,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77-83;郝铁川:《
物权法(草案)“违宪”问题之我见》,载《法学》2006年第8期41-42。童之伟:《
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160-180。
笔者认为,既然宪政是
宪法之治,宪政自然包含
宪法。因此民事权利同宪政的关系可以包含民事权利同
宪法的关系。
【参考文献】[1]周叶中,邓联繁.宪政中国战略标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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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J].中国法学,2006(6).163 <br> [9] 童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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