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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兼论民事权利与宪政的关系

  四、本文的几点结论——代结语
  综上所言,笔者认为,可以做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它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问题,而民法仅调整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即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无论如何也无法取代宪法的地位。那种认为“民法至上”的观点理论上有颠覆法治国家应然法律秩序之危险,实践中则会导致我国宪政建设的倒退。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保证我国的法制统一。即便是宪法确需修改,也只能是先修宪,后制定民法相关规定。
  第二,应当充分认识民事权利的基础性,树立权利观念,重视民法、行政法、刑法甚至宪法对民事权利的保障。也就是说,无论公法私法,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能够实现,而民事权利又是公民权利中基础性的权利。
  第三,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同民事权利与宪政关系确实比较相似,但不是同一,应予以区分。
  第四,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应正确认识,一方面,由于我国无公、私法划分之传统,历史上重刑轻民,加上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引入公法私法划分对于人们转变观念,树立私权意思和重视私权保护,确实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公法私法的划分并不绝对,要正确对待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现象。
  
【注释】 参见赵万一:《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架构》,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117-127;申卫星:《中国民法典的品性》,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77-83;郝铁川:《物权法(草案)“违宪”问题之我见》,载《法学》2006年第8期41-42。童之伟:《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160-180。 
   笔者认为,既然宪政是宪法之治,宪政自然包含宪法。因此民事权利同宪政的关系可以包含民事权利同宪法的关系。 
  
【参考文献】[1]周叶中,邓联繁.宪政中国战略标志论———宪法思维基本问题研究[J].求是学刊,2005,(1):81. <br>  [2]申卫星.中国民法典的品性[J].法学研究,2006(3):82 <br>  [3]郝铁川.物权法(草案)“违宪”问题之我见[J].法学,2006(8). <br>  [4]钱福臣.宪政哲学问题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5-176. <br>  [5]钱福臣.宪政哲学问题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6-177. <br>  [6]赵万一.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视角谈我国民法典制订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架构[J].中国法学,2006(1):119. <br>  [7]王利明.民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0. <br>  [8]童之伟.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J].中国法学,2006(6).163 <br>  [9] 童之伟.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J].中国法学,2006(6).164 <br>  [10]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7. <br>  [11] 张友渔.张友渔文选(下卷)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51-353.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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