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确这个前提的条件下,对于我们分析同样是民法和
宪法之间这样一组关系,为什么会出现三种不同的观点就容易多了。原来,有些学者在分析民法和
宪法关系时,将民法与
宪法的关系与民事权利与宪政的关系完全等同了。
我们先来看民法至上论,即民法根本法说。我认为,该说从宪政生成史的角度来分析问题的方法和实证态度颇值赞同,其中所述民事权利(严格说来应为民事权利精神)对于宪政(同时也对
宪法)产生所起的基础性作用或者说基因功能也是言之有理,但该说将民事权利与宪政(
宪法)的关系等同于民法与
宪法,[ii]以致将民法视为高于
宪法或者说至高无上的法,笔者却无法苟同。我认为,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确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因为民法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是人的最基本权利,是人们须臾不能离开的、每日每时都需要享有和运用的权利。尤其是在我国,由于过去不重视民法的传统以及刚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提高民法的地位或者说发挥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法作用实属必要。但无论如何提高民法的地位,民法还是部门法,民法要依据或根据
宪法精神来制定和实施,民法不得与
宪法相抵触。正如有学者所言,“同一方面的内容,
宪法有规定的,如果民法要做进一步的规定,应该贯彻
宪法相关条款的本意和精神;民法应该遵守
宪法的禁止性规范,
宪法未禁止即属可行。”[8]的确,民事权利的形成早于
宪法和
宪法权利,我们也承认
宪法在不小程度上是适应有效保护民事权利的需要产生的,民事权利形成和发展是孕育宪政环境并促成宪政和
宪法产生一个重要的条件。但是民事权利不等于民法,不能因此就想当然以为民法是
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更不能说民法高于
宪法。从各国宪法产生上看,只能说是民事权利(精神)是
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从新产生的
宪法与旧法的关系看,在革命巨变中制定的较为知名的
宪法,从来没有哪一部是以旧时代的“民法”为基础的,在制宪前绝大多数国家也无所谓近现代意义的民法,而是有一些以零碎的条文或判例等形式存在的民事法律的雏形;无数的制宪史资料表明,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制宪者在制宪过程中曾经给予过这些民法雏形以值得一提的关注,也没有资料证明有哪个国家为制宪搜集过本国和他国民事立法方面的参考资料。[9] 现实世界中,一国在
宪法公布生效、国家进入立宪社会之后,
宪法在其现实性上无一例外地成了民法和民事权利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