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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兼论民事权利与宪政的关系

  平起平坐说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是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基础,私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而在公法领域则主要体现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市民社会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民(市民)的基本权利,政治国家制度的核心就是控制权力、限制权力,防止权力侵犯市民权利。公私法划分的实质在于它划定了一个政治国家不能插手的市民社会领域,从而为市民社会构筑了一道防御外来侵犯的坚固屏障。公法和私法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两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平等的,既无高下优劣之分,也不应当有统率与被统率之分。作为调整私法领域的民法和调整公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宪法,两者之间应该平起平坐,井水不犯河水。因此,宪法与民法不是“母子”关系,民法不是宪法的实施细则;就立法层面而言,宪法以外的任何法律都应当而且只能根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来制定,否则就会因为违宪而被宣告无效,这种观点在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宪法是公法的基本法,而民法则是私法的基本法。[6]
  三、民法与宪法关系之我见——兼论民事权利与宪政关系
  在论述民法与宪法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以及民事权利和宪政的关系十分相似,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等同。因为民事权利不等于民法,宪法也不等同于宪政。虽然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7]但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不是民法的专利,宪法和其他公法也保障民事权利;也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已被纳入民法规定并完全受民法保护,如新出现的环境权、安宁权、网络隐私权就没纳入民法规范,齐玉苓案则表明并非所有民事权利都受民法保护。换言之,虽然说民法是对市民社会规则(规律)的反映,但民法绝不等于市民社会,类似地,虽然民法以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为己任,但民法也不等于民事权利。至于宪法与宪政,尽管两者联系紧密,例如只有宪政运动才可能产生宪法,而宪法产生后,宪法又成了宪政的前提条件,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活的宪法,但宪法不等于宪政,宪法是一种法律规范,而宪政是宪法之治的社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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