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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兼论民事权利与宪政的关系

  (二)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是民法学与宪法学进一步发展内在需求
  民法学与宪法学作为法学学科,无论是学术研究的理论状况还是学科自身的发展,都呼唤着民法学与宪法学的沟通与交流。“从法学内部,近年来中国法学界不少学者包括行政法学者、诉讼法学者、刑法学者等对本学科的问题进行了宪法与宪政分析,形成了一大批著作和论文,但鲜见宪法学界运用宪法与宪政原理分析行政法学、刑法学等学科的问题。”[1]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调整着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由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发生格局变化,宪法的调整方法不得不面临一些复杂的局面。因而宪法学者也不得不正视与各部门法间的关系,并试图借鉴部门法研究取得的经验和成果,以加强宪法和宪政建设。同样,虽然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民法学的研究取得了骄人的成就,而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为民法研究带来新的机遇,但纯民法的研究将局限自己的视野,不利于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三)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是民事立法和宪政的现实需求
  近年的齐玉苓案、孙志刚案以及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国家征收的限制和补偿制定过程中的争议等一些现实问题交织着宪法和民法的调整,有的是看似民法问题却需要宪法调整,有的看似宪法问题最终却需要民法完成,这些现实问题的正确解决,无不取决于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这个前提。如果说巩献田教授对物权法草案发难的公开信所产生的纷杂言论激起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的高潮的话,那么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则需要进一步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民法与宪法关系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同样,民法与宪法关系将直接影响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违宪审查、宪法的司法化等宪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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