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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监管与中国经济法

  六、关于竞争法的多角度思考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念和完善   
  有学者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展呈现的三重维度:道德法、知识的有限利用法、竞争行为控制法,三者有机结合,构成现实制度的重要属性。邵建东分析司法机关对“经营性成果”的保护,指出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不当利用他人经营性成果、经营性成果不受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具有独特性和市场知名度等构成保护的条件。   
  2.公用企业的政府管制   
  有学者结合城市客运汽车行业的政府管制,建议强化对管制行为的司法审查,采用激励性管制和协商性管制方式,加强公众参与价格的制定,以防止“管制俘虏”。 杨海坤指出,公用事业民营化将会使政府通过将传统的政府义务通过合同外包等形式交由私人部门经营而自身规避宪法和法律的固有责任,导致对传统公法理念的侵蚀以及公法义务体系的全面失控,应当赋予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的地位,以此扩大民营化背景下公法义务和责任的承受主体范围;其实,政府将可以市场化或实行公私合作的事务外包,不等于免除政府的相关义务如特许和监管等,所以思路应当是政府按照市场和法治的要求转变职能,而不是企业的公法化、行政化。   
  3.行政垄断和反垄断   
  有学者指出,行政垄断实质是一种产权行为,以国有经济垄断为核心的体制因素是造成行政垄断的根源。有学者指出,行政性垄断主要属于宪法问题,涉及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我国反垄断法重点是去管制功能。盛杰民认为,公共企业和在华跨国公司的行为将是以后竞争执法的重点和难点。   
  有学者将垄断区分为反商品垄断和反标准垄断。有学者指出,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主要是技术主导型垄断,垄断规制对象是网络外部性、标准竞争和兼容性作用过程中的企业不合理竞争行为,反垄断程序需要创新,以解决“技术时间”和“司法时间”的脱节问题。有学者建议国务院制定限制专利和技术标准滥用的规章或者指南,规范滥用技术标准权的反竞争行为。   
  4.关于消费者法的探索   
  有学者提出,未来消费者保护法可采取系统、一体化立法模式,包含消费者政策、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安全三部分,确立消费者反悔权、强行持续制度、强制缔约义务等内容。有学者指出,消费者价格监督权属于监督权,具有公权性和私权性,公益诉讼是实现价格监督权的新型制度化路径。   
  七、关于企业公司法的新理解  
  1.国有资产不是国有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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