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策法案”
有学者以
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例,指出此类“政策法案”模式是熔铸政策、法律各自优势、推进法治化进程的新路径。“法案”强调政策的法制内涵和制定程式性,核心内容是国家政策。
3.宏观调控的法治化
史际春并指出,宏观调控应当法治化,但是通过具体立法“固定规则”和以宏观调控来界定法的门类都是不可行的,这是造成宏观调控“法制化”困境的主要原因;宏观调控应当遵循“分权”和“法治”的基本原则,对宏观调控主体适当赋权,由其根据形势和调控目标“相机抉择”或自由裁量,并将其纳入问责体系,令其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内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鲁篱也指出,法院通过介入公共政策的制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宏观调控中司法目的的职业性和专业性。
四、关于公共财政与税法的改革
1.公共财政立法的关注
随着“和谐社会”目标确立与政府职能的转变,财政法日益成为学术热点。朱大旗分析财政法的历史演进,认为现代财政法是以公共需要、以市场为中心(即个人中心)的权利法,或称公法上的“债权债务法”,是一种公法上的特别
信托法。
有学者建议制定政府财政投资法,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建立投资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设立专业人员组成的预算委员会。有学者建议制定政府资产管理法,将行政资产与事业资产区别管理,以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在事业单位管理中的缺位问题。
2.税法改革的探索
翟继光提出纳税人享受免费公共产品的权利。相对于政府而言,该权利包括免费享用权、足量享用权和损害赔偿权。徐孟洲和叶姗针对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缺陷,建议通过制定“反税收不正当竞争”以及确立“财政合作投资”制度解决非制度性缺陷。 有学者建议将消费税称为生态消费税。有学者建议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弃物污染税等税种,建立环境污染税体系。
五、关于金融监管法的完善
针对新农村建设目标和《
农业法》的不足,黄河提出,应当构建以政策性金融为主、以国家扶持和引导下的农村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为辅的农村金融制度模式。
史树林针对信托业的困境,指出信托不足以构成单一业务的一个行业,金融领域并不存在可以独立生存的信托业,为此需要重建信托制度,恢复其民间性质的本来面貌。
有学者比较各国地区证券执法体制,建议我国采用灵活调查程序、适当应用和谐策略,建立专业化的行政审裁机制。有学者针对美国证交所近年公司治理改革方案,指出我国交易所改革的重点应是减少政府监管机构不当控制,增强交易所的独立性。有学者针对特定对象发行制度,提出一种双层监管模式。有学者分析QFII,指出东道国对外商证券投资的监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