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共经济关系导入
史际春阐发“公共经济管理法”的概念,认为其反映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脉络。公共经济法管理并非经济公法,而要贯彻对等与合作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司法审查相结合等原则。单飞跃则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公共经济法。
4.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再描述
政府与市场关系是经济法的基础性关系。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和谐,限制经济自由滥用、控制行政权力扩张是经济法实现的途径。如此,以“需要干预说”为理念的经济法属于违背现代宪政与法治理念的行政权力扩张法。经济法既是授权法,也是控权法。
5.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与公共利益
王全兴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断裂,提出法律社会化是法律修复断裂的手段。法律社会化内涵公私法融合、社会本位、政府与市场互动,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社会和谐、社会参与是法律社会本位的内容。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的
宪法基础是社会责任原则,国家经济权力和社会性私人权利是社会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6.史学追踪的启示
张中秋分析总结了中国经济法律的九大传统,指出责任制和数量式精确化是值得借鉴的优良传统,国家利益中心主义是颇富国情极具生命力的传统,是今日经济立法的基石。张廉则溯源指出,民国时期经济法标志着中国经济法律从传统向现代转型;当然这只是形式上的,并带有战时色彩。
7.“经济程序法”
刘少军提出了“经济程序法”概念。经济程序法调整整体经济关系,表现为整体经济利益主体(经济监管机构)对个体利益主体违反经济本位法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8.“第三部门”
文正邦指出,非政府组织具有公益性,其使用的法律规则既有私法也有公法。史际春和张扬指出,非营利性组织与政府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授权性行政主体、第三方管理者或者行政相对人,即非营利组织有时相当于“准政府”提供部分公共管理职能,有时又是行政相对人,同时也是行政机关的监督者;中国非营利性组织与政府间关系最突出的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的特征决定了社会中介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社会中介组织理论有利于解决专利权滥用、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公益诉讼和社会主义信用体系构建等难题。
三、关于规划与宏观调控的新思路
1.规划不能脱法
史际春指出,“十一五规划”标志着脱法计划向法治规划的转变,规划目标及其实现呈现政策化特征,规划与产业政策已趋于融合。规划具有预测性、或然性,需由不同利益、不同主体进行博弈,方可辨明其正误和可行性,将字面的设想转变为有益、有效的行动。博弈有赖引人责任,以明确不同角色及其权义,关注角色的行为和利益,通过体制内外的监督制约包括司法审查,形成对博弈的激励和约束,实现一种规划法治状态。薛克鹏认为,规划属于政策范畴,是以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政策为主的纲领性文件。规划与经济法存在许多契合关系,经济法研究应当克服规划崇拜主义和规划虚无主义两种倾向。徐孟洲结合“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的属性划分进一步指出,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体现了“矫正市场失灵”与“矫治政府失灵”两个方面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