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有关著作权判例中,在判定著作权侵权与否等问题时,公共利益原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则。下面仅以涉及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之间区别的美国著名的Sega案为例略加剖析。
在Sega Enterprises, Ltd. V. Accolade,Inc. 案[19] 中,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描述了排除著作权侵权而产生的公共利益,其主张反映了涉及公共利益的著作权政策。法院指出:在决定一个被指控的对著作权材料的使用是不是合理时,法院必须牢记在
著作权法中的公共政策。我们的
著作权法的一个直接的效果是确保作者对其劳动的一个公正的回报。但是,最后的目标是…...为了一般的公共产品,激励艺术创造性活动。当技术改变已经使…...
著作权法具有模糊的一方面时,
著作权法必须根据这一基本的目标来建构…...计算机程序以目标代码的形式为了公众的使用而发行这一事实,经常排除了对在那些程序中所包含的思想和功能性概念的接近,从而赋予了著作权人对那些思想和功能性概念的事实上的垄断。这一结果与
著作权法的根本目标是相抵触的。[20]
在该案件中,法院对被告主张的合理使用问题从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角度做了透视。在关于合理使用的分析中,法院将公共利益描述为独立的“视听游戏节目”的不断增长,并认为这种在创造性表达中的增长,是建立在其他创造性作品和在那些作品中所包含的不受保护的思想的基础之上,而这正是
著作权法所要促进的。但在阐述创造性表达的增长是不是基于其本身的原因方面,法院转向
著作权法的基本的激励理论,认为
著作权法的根本的目标是鼓励原创性作品的创作。
著作权法确保作者对其原创作品的权利,但也鼓励其他人自由地建构体现在作品中的思想和信息。这一结果不是不公平的。本案件中,法院分析了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注意到被告使用目的不是盗版,而是程序可匹配的成就,并进一步推理来自于这种使用的公共利益是“建立在其他的创造性作品和在那些作品中所包含的不被保护的思想传播基础之上的创造性表达的增长”。[21] 在分析使用效果对潜在市场的影响时,法院注意到了占据市场和进入市场的区别。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过度了,并认定试图通过阻止其他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而垄断市场,这与促进创造性表达的法定目的相违背。法院使用的合理使用分析基本上是市场分析,其立足点是留存竞争和革新。[22] 在该案件中,法院追求
著作权法中的公共政策,通过合理使用审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合理使用。
上述案例体现了知识的利用与积累、思想的自由流动是
著作权法中重要的公共利益。从理论上讲,一个强劲的
著作权法对于支持经济的发展是有必要的,对公共利益也是有必要的。特别是为了维持和实现在不断增长的私人信息集中的环境下文化的发展,
著作权法需要确保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