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再论
冯晓青
【摘要】
著作权法中存在着广泛的公共利益目标,它也是最终促进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公共利益在
著作权法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甚至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来指导
著作权法的概念性框架。在早期的安娜女王法中即可以找到公共利益内涵。公共利益在著作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有广泛的体现,故可以通过实证分析的途径从微观角度审视
著作权法中蕴涵的公共利益。
【关键词】
著作权法;公共利益;安娜女王法;Sega案
【全文】
从
著作权法旨在直接实现的利益目标看,它是有关帮助著作权人获得利益的制度安排。在
著作权法保障的利益结构中,虽然首先考虑的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但
著作权法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当然,两者之间仍然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保障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基础和保障。原因很简单:没有作者创作作品和作品的传播,公众利用作品的社会利益将无从谈起。就单个的作品来说,
著作权法没有为其保护提供公共利益的评估标准,不过可以在社会经济文化总体水平上进行微观分析。
著作权法中存在着广泛的公共利益,它也是最终促进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根据公共利益来定义以研究
著作权法及其相关的政策问题。在研究
著作权法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问题上,可以不同的理论和原理做指导。如从
著作权法的激励理论看,
著作权法有一种引导作品达致最佳利用的功效,这一机制使其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本文将从考察历史沿革入手,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剖析
著作权法中公共利益的体现,并从不同视角透视
著作权法中蕴涵的公共利益。
一、
著作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历史考察
著作权法具有促进公共利益的目标,它对著作权的过度保护会对
著作权法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产生损害。
著作权法本身也涉及到重要的公共利益问题。公共利益在
著作权法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甚至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来指导
著作权法的概念性框架。我国《
著作权法》第
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法
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一规定体现了
著作权法对保护公共利益的关注和维护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