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的数据和立法概况,79
刑法对待死刑的态度比较适中,规定了比较全的死刑限制条件。1979年
刑法分则总共就有8章,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就有4章,占总章数的50%,这个比例应该说是惊人的高。刑罚重重刑,重刑重死刑的死刑立法思路自始初现端倪。而第二阶段的死刑立法急剧膨胀,死刑的适用普遍增加。1979年
刑法体现的刑罚重重刑,重刑重死刑的立法思路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出现了一股泛死刑化的危险趋势。但是97
刑法关于死刑立法的修改变化,充分体现出其主导方向是限制死刑:(1)对死刑适用对象的修改,彻底实现了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国际社会上的通行做法。(2)对死缓变更条件的修改,大大缩小了死刑的实际适用范围。(3)对分则罪名适用条件的修改,也缩小了死刑的实际适用范围。(4)摒弃了死刑化与犯罪化同步进行的既往做法。虽然1997年
刑法的死刑罪名数在实质上并没有减少,但是,1997年
刑法比1979年
刑法新增了100多个罪名的情况下,已经很不容易了。没有增加死刑罪名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它充分表明了1997年
刑法限制死刑的态度,并彻底扭转了死刑立法的进一步扩张的趋势。
(二)、中国死刑文化的向度
一、死刑文化下——实然的死刑观的基础
1、民意与死刑
关于死刑存废,按照日本学者西原春夫的说法,迄今已经成了一个枯竭的问题,所剩的只是关于存续或者废除的法律信念而已。的确,死刑存置论与死刑废止论在刑法学界的争论自1764年贝卡里亚首次挑起以来已经长达240年,各自所能想到的理由几乎已经穷尽。
在我国,对于死刑的态度主要有保留论、废止论、有限废止论。至于死刑废止的理论,则一般是从:一、“生命的神圣性””能否作为死刑废除的根据;二、“自然权利”能否作为死刑废除的根据;三、人的“基本权利”能否作为死刑废除的根据;四、“报应理念”能否作为保留死刑的根据;五、“社会契约”能否作为死刑废除的根据;六、死刑究竟有没有“犯罪遏制力”; 七、死刑在逻辑上是不是荒谬的;八、死刑是不是残忍的,还有一些类似的理论,在此笔者不再赘述。【11】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认识到
刑法文化中死刑文化的重要性,并探讨死刑文化中如民意、社会伦理和道德以及国情等归于死刑态度的影响。【12】笔者总结,关于死刑民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
第一、“杀人偿命”的文化情结。杀人偿命是一个古老的正义法则,是深入人心的法律精神。对于广大的中国人而言,杀人偿命是
刑法保障功能的一个核心要义,否定杀人偿命是难以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第二、“杀一儆百”的威慑期望。杀一儆百是至古惯用的手段,既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口号,也是百姓安全的维系。国民信仰它的作用如同认同
刑法存在的必要,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有犯意的人的警告,是
刑法的价值体现。
第三、
刑法的认同感。实施犯罪的人是我们中的一员,对他的惩罚是需要获得公众的认同。要保持
刑法与市民感觉或国民规范意识之间的一致性或张力,获得公众对
刑法的认同感,使刑事司法活动不会成为一个脱离公众的“异物“。我们必须考虑一个社会的现实,考虑国民的规范意识或
刑法认同感,以寻求结论的合理性,从而肯定国民的经验、情理、感受的合理性、生活利益的重要性。【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