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是从1981年第一部单行
刑法颁布时至1997年
刑法出台之前。自从1981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单行
刑法——《
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之后,截止
刑法修订以前,立法机关总共颁布了23个单行
刑法,增加的可判处死刑的犯罪已达46种,从1981年到1991年十年间,平均每年增加4.2个死罪,这23个单行
刑法使我国的死刑立法朝着更严厉的方向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1)死刑适用程序放宽。198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和1983年《
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死刑核准权作了重大修改,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2)出现了以死刑作为绝对确定刑的法定死刑条款。如1991年《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
一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第
二条规定的绑架妇女、儿童罪,绑架勒索罪等罪的死刑。(3)适用死刑的章数和罪名明显增多。随着23个单行
刑法的陆续颁布,适用死刑的章数由1979年
刑法的4章扩大到6章,增加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单行
刑法对46个罪名规定可以适用死刑,从而这一时期
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数达到74个,占罪名总数的26%。总之,这一阶段的死刑立法急剧膨胀,死刑的适用普遍增加。1979年
刑法体现的刑罚重重刑,重刑重死刑的立法思路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出现了一股泛死刑化的危险趋势。
第三阶段是1997年
刑法出台至今。1997年
刑法对旧
刑法中的有关死刑犯罪的规定作了一些修改。(1)修改了适用死刑犯罪的规定,将1997年
刑法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修改了死刑适用对象的规定,删除了1997年
刑法中“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3)修改了死缓变更条件。1997年
刑法将死缓减刑条件由1979年
刑法规定的死缓确有悔改或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修改为没有故意犯罪,将死缓期满立即执行的条件由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变更为故意犯罪。(4)修改了分则罪名适用死刑的条件,一是提升死刑适用条件,如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二是明确了死刑适用的标准,如盗窃罪、强奸罪、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5)死刑罪名比例发生变化。1997年
刑法的死刑罪名是68个,与以前的74个相比,在量上似乎有所下降。但是,这种变化纯属形式上的变化,并不是死刑罪名的实际减少。总体来说,1997年
刑法的实质死刑罪名数与旧
刑法基本一致,纯粹量的减少是立法技术的变化所致,在实质上并无大的变化。【10】